第11次会议

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议案的说明

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议案的说明

时间:1999-08-30 15: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经过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因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重大节日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实施全面禁放后,许多群众感到不适应,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19名代表也联合提出了关于修改《条例》的议案,为此,市政府委托市公安机关就是否有控制地恢复燃放烟花爆竹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在崇安、南长、北塘、郊区下发了1000份调查问卷,并相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从调查情况来看,多数群众要求在重大节日期间能有控制地燃放烟花爆竹。今年5月份,在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过程中,市政府要求市公安局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提出修改方案,6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修改议案作了专题研究。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禁放烟花爆竹总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必要的,有利于安全卫生、保护环境和减少火灾隐患,应当继续推行。鉴于我市旧城改造和市政建设的进度加快,市区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提高,易燃建筑基本消除,露天仓库、堆垛很少,街面和新村小区空旷地带增多,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危险性相对减少。同时,考虑到社会各界的反映、多数群众的意见和参照兄弟城市“有范围地禁、有控制地放”的做法,我市按原《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平时仍实行全面禁放烟花爆竹,但在重大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除重点要害单位、重点防火单位周边地区禁放外,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时间和重点禁放区域的确定届时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修改后的《条例》决定并发布公告。
  二、修改的内容
  将原《条例》第十七条“遇国家或本地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礼花弹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修改为“遇国家、本地区重大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作为第十七条第一款。同时,增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在政府发布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后,采购、储存、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市或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三款:“市或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进行监督。”
  据此,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每年庆典活动的不同和节日庆祝规格决定是燃放和燃放时间、地点。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全面禁放与有控制燃放的关系。这次对《条例》的个别条款修改,没有改变《条例》的基本精神,平时仍然实行全面燃放烟花爆竹。对《条例》第十七条的修改,仅限于有关重大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等特殊情况,并须经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后,才可以有控制地燃放烟花爆竹。这样既坚持了平时禁放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又兼顾节日气氛,体现了灵活性。因此《条例》第十七条修改后与《条例》有关条款并不矛盾。《条例》第十七条是特殊条款,为避免市民产生误解,我们在修改该条款时,增设了两款,对在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的各项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告知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2.关于控制燃放中的安全管理问题。重大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燃放烟花爆竹,会给安全管理增加一些难度。但是,只要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条例》,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平时加强督促和管理;遇重大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公告中明确允许燃放的时间和禁放区域,并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发证,由市公安机关审核安全合格的单位生产、采购、批发和销售,定进货渠道、定销售点、定品种、定燃放方式。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方面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是可以搞好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安全的。
  3.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执法检查。不管是平时全面禁放,还是重大庆典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的有控制燃放,都要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条例》。同时,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特别是对销售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检查和允许燃放期间的消防执法,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者将依法查处,以确保修改后的《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条例》修改草案和说明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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