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1999-08-30 15: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市加强了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力度,全社会质量意识普遍增强,企业树立以“质”取胜观念,实施名牌战略,竞争能力得到增强,产品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国家监督抽查我市产品合格率,已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初的69.1%提高到1998年的81.53%,提高了12.4个百分点。但我市产品质量整体竞争力还不够强,中小企业产品的质量管理力量薄弱,市场产品的质量抽查合格率仅为50%左右,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屡有发生,与无锡市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益的要求不相适应。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制定《条例》,一是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发展,促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需要;二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在我市实施的需要;四是为了贯彻落实铁腕抓质量,加大查处伪劣产品力度的需要;五是为了完善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以增强对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的可操作性需要;六是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制定一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市实际出发,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的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名牌战略,增强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净化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质量监督机制,大力查处伪劣产品,推动产品质量的全面提高。
  制定的原则:
  (一)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条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在统一立法前提下,区别对待,对某些产品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
  (二)特殊产品,重点监督原则。《条例》中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少数重要产品,实行重点监督。
  (三)增强可操作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五年多来,未制定实施细则。在实践中,法律的部分条款原则性强,不便于操作。《条例》在制订过程中,根据无锡市生产.流通两个领域中产品的质量现状,力求做到切实可行。
  (四)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条例》一方面通过各种第十一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力量监督产品质量。
  三.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本《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许可证试行条例》《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参考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1989年,我市人大制定的省内首部产品质量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于1997年废止后,我局正式向政府.人大提出立法计划,并着手调研收集资料。1998年底成立起草小组,收集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25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41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我市实施五年来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市和我省兄弟城市的经验,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征求系统内意见,召开各种座谈会,听取生产.流通两个领域中企业的反映,形成《条例》。今年五月初,人大财经工委.人大法制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局广泛征求了三十余个各市(县).市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的意见,召开了由市经委.工商.物价.商检.卫生.贸易.建工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修改意见,反复审查.修改.十易其稿,形成现在的《条例》。
  四.《条例》的内容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三条
  1.第一章 总则 共4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管理权限.职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
  2.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 共12条,主要规定了行政监督管理的内容.方法及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办理质量安全审核手续,监督检验程序,检验机构的义务,被检查者的权利等。
  3.第三章 社会监督 共4条,主要规定了社会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用户.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权利,新闻舆论及社会组织的监督等。
  4.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共11条,主要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损害赔偿,联营.代销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以及产品标识的印制者.提供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活动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5.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共11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第六章 附则  共1条,主要规定了执行日期。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条例》的调整对象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同时明确了提供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视作销售活动。
  2.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议案规定的“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等主要职责,借鉴26个省.市的立法情况,明确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无锡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关于办理质量安全审核手续
  《条例》为加强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少数重要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借鉴了26个省、市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办法)》中已有22个省、市分别实施了准产证或售前报验等做法,设置办理质量安全审核手续是切实可行的。同时鉴于1994年以来我市对少数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审核的现状来看,对维护无锡市场产品的安全准入和保障用户、消费者的安全,保护地方名牌产品起到积极作用。
  4、关于社会监督
  产品质量问题是涉及千家万户,产品质量监督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5、本《条例》在起草中,凡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内容的,除必要的引用外,不再重复。本《条例》部分条款是借鉴外省、市地方性法规和吸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处理类似问题的规范,针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并对其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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