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会议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时间:1999-08-30 15: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1999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遇国家.本地区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节日,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政府发布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后,采购.储存.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市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市.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并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和质量进行监督。”
  本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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