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0-04-08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在大力发展国家办和集体办医疗机构的同时,允许有条件的开设少数社会医疗机构(当时称民营医疗机构)。1989年市政府以锡政发[1989]第17号文批转了市卫生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无锡市民营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近几年来,随着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医疗市场得到了进一步开放。部分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医务人员相继开设了社会医疗机构;许多厂矿、学校、部队和防保单位的医疗机构也对社会相应开放。这些社会医疗机构对缓解人“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对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治病,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在社会医疗机构的开设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不少混乱现象,少数根本不具备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就擅自行医,同时在批准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中也存在超范围行医、刊登违法医疗广告、私自聘用外地人员行医、擅自开展性病、计划生育手术等违规行为,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但缺乏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可操作的具体条款。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市场,制定一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地方法规是十分必要和急迫的。
  二、制订《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订《条例》的指导思想是: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我市实际出发,对社会医疗机构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积极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方便群众就医,切实纠正社会上“乱办医”现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条例》草案规定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划布点要点进行设置审批,以保证卫生资源能得到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发挥最大的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积极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条例》草案规定以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社会医疗机构要积极扶持、鼓励多种形式兴办社会医疗机构,但同时又提出对其执业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三)统一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条例》草案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又将个体诊所的设置审批权放到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是通过《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来加强宏观调控。
  (四)增强实用性的原则。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5年多来,由于法规的部分条款原则性强,不便于操作。本《本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针对我市社会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执业过程中的诊疗活动、医疗广告、药品管理、医疗收费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条款。
  三、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本《条例》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规章。参考了吉林市、长春市、广州市、福州市和呼和浩特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后,我局于1996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草拟了我市的社会机构的管理办法,准备提请市政府以规章的形式予以发布。1999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市人大2000年立法工作计划后,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组织开展了对全市社会医疗机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工作,重新起草《条例》,并多次分别召开市卫生局机关各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市(县)、区卫生局分管局长和医政科长、社会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法人(负责人)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两方面的反映,征求意见。1999年底,《条例》草案报送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局又广泛征求了市工商、公安、财政、物价、计生等部门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府法制局和我们一起,多次论证、修改,八易其稿;3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初审以后,我们对初审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在逐条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又进一步作了修改、调整、完善,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四、《条例》的内容简介
  《条例》共分5章37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管理权限、工作方针、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审批与登记,共7条。规定了社会医疗机构设置要求、申请设置需提交的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权限、程序,办理登记执业的手续、条件等。
  第三章,执业管理,共14条。规定了社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目范围、不得开展的项目、聘用医务人员管理、发布医疗广告、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要求、医疗文档书写要求、医疗收费标准、医疗事故处理和年度校验要求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9条。规定了社会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参照执行本《条例》的几种情形和《条例》开始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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