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0-06-10 16:1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0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提交了《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案。我委受主任会议委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日益兴旺。尤其是我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全面展开,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已成为党和政府及社会的共识。几年来,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指导下,民办学校发展数量不断增多。至1999年底,市区共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110个,开设专业100多个,专兼职教师2500多人,在学及培训学员达15万多人(次)。从目前发展态势看,不但申办者越来越多,而且正在呈现出从非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从城市向农村、从低层次向高层次、从团体办学向公民个人办学发展的特点。办学范围涉及到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领域。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质量社会称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多学科、多方位的办学体系。社会力量办学的兴起和发展,改变了政府包揽教育的单一办学体制,推动了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引入了灵活多样的教育运行机制,使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朝着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办学的现代化教育方向迈进。
  但是,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工作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反映在:一是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鼓励扶持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不够到位;三是少数民办学校存在办学违规、教育质量低、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因此,为保障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有序、健康发展,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一部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今年初始,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要求,建班子着手起草本条例草案。在起草条例过程中,我委与常委会法制工作室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论证、修改、征求意见等工作,并就条例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执法主体、主要内容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本条例草案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各层面座谈会,听取多方面意见,多次修改,几易其稿,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目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
  此条例草案多次修改,几易其稿。我们在审查中认为,本条例草案立足的指导思想鲜明,立法原则针对性强。把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全面贯串于条例草案之中。以《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指导,充分体现了积极鼓励与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精神。同时,条例草案设定了规范管理者行为与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相结合的原则,使社会力量办学所涉及到的各类主体都能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以促进社会力量办学规范、有序地运行。
  在审议中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的条目章节还需进一步调整修改。如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章“保障和扶持”调为第三章,第四章改为“管理和监督”。这样调整修改符合逻辑顺序,凸显教育“十六”字方针的原则精神。另外,建议本条例草案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告征集修改建议和意见,再次反复修改,使本条例草案更符合我市实际,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建议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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