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0-06-10 16:18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制定《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社会力量办学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发展各类教育事业,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即社会力量办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日益兴旺。尤其是社会力量办学,在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发展势头更为迅猛,已经初步形成一个多层次、多学科、多方位的办学体系。至1999年底,仅市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就已达到110个,开设专业100多个,专兼职教师2574名,在学及培训学员达154607人。目前,全市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已经发展到186家,其中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2家,举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的23家;举办非学历教育的161家,其中高等非学历教育3家,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158家。办学范围涉及到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个领域。从发展态势看,不但申办者越来越多,而且正在呈现出从非学历教育向学历教育、从城市向农村、从低层次向高层次、从团体办学向公民个人办学发展的特点。社会力量办学的兴起和发展,对繁荣我市教育事业,满足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尤其是促进办学体制的改革正在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在此同时,我们也充分看到,由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对象广泛,关系复杂,基础薄弱,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管理上,都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主要有:1、对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鼓励支持的力度还不够;2、贯彻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地方还缺乏必要的规定,从而给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在具体的操作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1)由于缺乏必要的操作规程,目前社会力量教育机构的申报及审批还不够规范,导致部分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办学条件不足,教育教学质量不高;(2)有些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内部管理还不够完善,有的实际上实行的是家长式、家族式管理,缺乏必要的民主监督,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3)少数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办学思想不端正,办学活动和教育活动偏离国家的教育方针,向学生收取不合理的费用;(4)转移和抽逃教育机构资金和财产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以上问题表明,我市社会力量办学还处在起步和发展阶段。要进一步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落实我国宪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又规范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管理,在当前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是: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以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依据,总结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经验,分析当前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条例》的制定来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所涉及的有关各方的关系,全面规范有关各方的行为,以达到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目的。
  2、立法原则:
  制定本《条例》的立法原则是:
  (1)积极鼓励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例》制定的首要原则是:既要着眼于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又要着眼于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正确引导和加强管理,以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快速、持续和健康地发展。
  (2)正面引导为主,违规处罚为辅的原则
  本《条例》制定的第二个原则是:以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办学行为进行正面引导为主,同时也规定了对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形式、处罚程序和执法主体。
  (3)规范管理者行为与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例制定的第三个原则是:既要规范被管理者的行为,同时也要规范管理者的行为,使社会
力量办学所涉及到的各类主体都能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以促进社会力量办学规范、有序地运行。 三、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本《条例》的制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等。
  起草本《条例》,市教委专门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在市人大法制工作室、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府法制局的直接参与和帮助支持下,起草小组深入调查研究,积极筹集资料,着手起草该《条例》的初稿。报至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局又多次征求市各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意见,借鉴和吸收了有关兄弟城市的立法经验,经过多次修改,几易其稿,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目前提交市人大审议的《条例》。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一条:
  1、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社会力量办学的基本原则等。
  2、第二章“设立、变更和解散”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设立社会力量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审批权限及程序;教育机构的变更和解散的程序与要求。
  3、第三章“管理和监督”共十条,主要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管理、监督职能、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及教育机构招生、教学、学籍、财务、财产、收费等内部管理要求。
  4、第四章“保障和扶持”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举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保障措施及其教师、学生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5、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九条,主要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共两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的延伸和施行时限。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和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凡是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学校,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中外合作办学及外方独资办学,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行政执法主体
  鉴于我市目前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管理体制,本《条例》原则上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协同做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3、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重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其原则是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允许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在这个范围内提供择校机会,但不搞“一校两制”。本《条例》突出了社会力量办学以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的原则,以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
  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
  本《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审批或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的职权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社会力量办学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个大类,高、中、初等三个层次。各个大类、各个层次的社会力量办学,其管理和审批权限是不同的,如高、中、初三个层次的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分属省、市、市(县)、区管辖。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层次上的具体操作,严格按照国家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进行。
  5、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扶持
  为了贯彻十六字方针,在《条例》“保障和扶持”一章中专门明确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优惠政策,同时明确规定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教师在调动、工资福利、职称评定、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享受国家办学机构教师的同等待遇,以利于民办、公办学校的共同发展。
  6、关于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必要的处罚,有的处罚条款是依据国家规定设置的,有的处罚条款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许可的行为而设置的,其处罚的种类和额度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
  《条例》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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