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检察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时间:2001-01-22 19: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各项检察权,肩负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其权力的行使更需要有效的监督制约。人大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力监督形式,不仅是对检察权行使的现实评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使被干扰的法律程序得以恢复正常的法定权力,具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第一,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能够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包括检察工作在内的司法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正是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反过来,它对加快依法治国进程又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的目标任务是一致的,只是在监督的方式.途径上有所区别,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实际也是对检察工作的一种保障和支持。
第二,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障。列宁说过:“用什么保证法律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检察权。人大监督贯穿立法.执法.守法全过程,因此,检察机关要正确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效益,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公正实施,就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三,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执法活动的必然要求。权力需要制约,执法需要监督,“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涵义,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应当肯定,我市的执法环境总的是比较好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现象仍有发生,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都亟待提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一是合理用权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二是行使权力监督,防止消极行使权力。这正是立法权约束检察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不被滥用,不滋生腐败的重要保障。
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保障措施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市进程的加快,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必将有力地保障和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确保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实现。
第一,认真学习人大的各项决议和规定,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包括对公安和法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其本身也是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支持。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人大有关监督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真正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抓好建章立制,规范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近年来,我院先后制订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意见》等规定,从制度上做到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证在人大的监督下开展检察工作。
第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一是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建立与人大代表的固定联系,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1999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300余名视察检察工作。二是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调研题目的调查研究。三是主动上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座谈会通报有关检察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1999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向人大代表发送征求意见函3500余份,走访人大代表560余人次,其中两级检察长上门走访人大代表100余人次。四是确定两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随时接待他们来信来访,并建立健全登记.记录.送阅.承办.答复等接待处理办法。五是通过向人大代表赠送检察机关内部报刊或有关宣传资料,便于人大代表开展监督,并有针对性地支持配合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1999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向人大代表赠阅《检察日报》.《检察苑》等报刊1500余份,送阅《检察公开》资料2000余份。
第四,积极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和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交办的或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及时办结和反馈,1998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人大交办案件25件,均指定专门部门和干警办理,做到了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人大代表的满意率达到100%。
第五,严肃经律,从严查处拒绝.妨碍人大依法监督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检察机关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对于妨碍人大工作.伤害人大代表等构成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做到快捕快诉,严惩不贷。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各项检察权,肩负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其权力的行使更需要有效的监督制约。人大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力监督形式,不仅是对检察权行使的现实评价,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使被干扰的法律程序得以恢复正常的法定权力,具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第一,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能够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包括检察工作在内的司法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正是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反过来,它对加快依法治国进程又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的目标任务是一致的,只是在监督的方式.途径上有所区别,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实际也是对检察工作的一种保障和支持。
第二,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障。列宁说过:“用什么保证法律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检察权。人大监督贯穿立法.执法.守法全过程,因此,检察机关要正确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效益,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公正实施,就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三,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执法活动的必然要求。权力需要制约,执法需要监督,“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这是法治社会的内在涵义,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应当肯定,我市的执法环境总的是比较好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现象仍有发生,检察干警的执法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都亟待提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一是合理用权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二是行使权力监督,防止消极行使权力。这正是立法权约束检察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不被滥用,不滋生腐败的重要保障。
检察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的保障措施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市进程的加快,人大监督检察工作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这必将有力地保障和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确保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实现。
第一,认真学习人大的各项决议和规定,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包括对公安和法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其本身也是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支持。检察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人大有关监督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规定,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真正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二,抓好建章立制,规范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近年来,我院先后制订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联系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无锡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意见》等规定,从制度上做到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证在人大的监督下开展检察工作。
第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一是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建立与人大代表的固定联系,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1999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300余名视察检察工作。二是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有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调研题目的调查研究。三是主动上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召开座谈会通报有关检察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1999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向人大代表发送征求意见函3500余份,走访人大代表560余人次,其中两级检察长上门走访人大代表100余人次。四是确定两检察院办公室负责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随时接待他们来信来访,并建立健全登记.记录.送阅.承办.答复等接待处理办法。五是通过向人大代表赠送检察机关内部报刊或有关宣传资料,便于人大代表开展监督,并有针对性地支持配合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1999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向人大代表赠阅《检察日报》.《检察苑》等报刊1500余份,送阅《检察公开》资料2000余份。
第四,积极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和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交办的或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认真研究,及时办结和反馈,1998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人大交办案件25件,均指定专门部门和干警办理,做到了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人大代表的满意率达到100%。
第五,严肃经律,从严查处拒绝.妨碍人大依法监督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检察机关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人大常委会。对于妨碍人大工作.伤害人大代表等构成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做到快捕快诉,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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