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05期

尾气污染何时了

尾气污染何时了

时间:2001-05-23 10:0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从1999年初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治理大气污染、提高环境质量”这一议案至今,已两年有余。在两年多时间里,市政府在治理工业废气、城市绿化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对机动车辆尾气治理的实质性工作还远远不够。
  市政府曾决定,1999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以下简称助力车)牌照。但在7月1日至10月31日内换牌照、补牌照过程中,为7月1日以后购买的摩托车、助力车发放了相当数量的牌照,许多新摩托车和助力车在市人大“限车”的呼声下顺利地上到了新牌照。加上2000年以各种名目发放的新牌照,无锡市的摩托车和助力车数量由1999年初的16万辆增加到现时的26万辆。“7月1日起停止办理摩托车、助力车牌照”的决定被人称为欺人之谈。
  1999年提出对无牌照车辆从重处罚,排污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但至今无牌照车辆与尾拖黑龙的车辆到处可见。2000年提出路检1万辆。路检中大约有50%的车辆尾气排污超标须强制安装尾气净化器。1万辆仅占车辆总数的1/30,何况安装了尾气净化器仅能减少30—40%的污染,目前已安装净化器的车辆中,仍有相当部分尾气排放不合格,因而路检1万辆对尾气污染的治理效果几近于零。
  1999年底出台的政府管理办法中对四冲程、二冲程摩托车及助力车规定的限期报废年限分别为10年、8年和6年。实际上这一年限与对应车辆的一般使用期限基本一致,谈不上强制限期报废。更不能容忍的是,至今为止还没有真正限期报废过一辆。
  可以说,自1999年至今,市政府在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上碌碌无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苏州市在2000年11月底前已安装净化器8.5万辆,占苏州市摩托车、助力车总量的80%,并在2000年淘汰了总量11%的摩托车、助力车。
  针对这种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环保意识
  我国经修改的刑法中将污染定为刑事责任,即污染就是犯罪行为。要使机动车主认识到,使用排污不合格机动车,是对自身健康的不负责,也损害了他人的权益。由此使市民自觉舍弃或抵制他人使用污染严重的机动车。
  2.把好发照关,禁止无照车及外地车进入市区
  从1999年7月1日发布停止办理摩托车和助力车牌照至今,究竟又上了多少新牌照,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向全市180名提出议案的代表有个交代。市长曾在本刊物上说过:治理尾气中“在哪一个工作环节出问题,就要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希望真正按此办理,切实把好发照关并禁止无照车和外地车在市区通行。同时在市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助力车,堵住机动车无序增长源头。
  3.严格执行尾气排放指标,淘汰不合格车辆
  不管新车旧车,排污不达标就必须安装尾气净化器。安装净化器后尾气排放仍不合格的车辆应强制淘汰。并应从严提出“限期报废”的标准,每年限期报废的车辆数应在市人大会议上和党报上公布,接受全市人民的监督。使用时间相对较短的车辆进行报废时,可适当给予补偿。做到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而决不能再对污染车姑息迁就。
  4.设立无尾气污染日,加快空气净化
  为减轻城市空气污染,使空气的净化复原有较长的喘息时间,建议每周设立一至两天为无摩托车和助力车日。无摩托车和助力车日的设立,既有利于空气的净化,又可使摩托车和助力车车主逐步养成使用其它交通工具的习惯,为在我市最终取消摩托车和助力车作准备。
  5.作表率,带头弃污染
  身教重于言教。身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带头放弃使用摩托车或助力车。建议在1至2年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环保局、市创建办等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放弃使用摩托车或助力车;2至3年内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放弃使用摩托车或助力车;再用1至2年时间,在全市停止使用摩托车和助力车。
  减轻城市空气污染是一个系统工程,市政府在抓减少尾气污染的同时,应加大对公交、绿化等方面的投入,鼓励市民使用绿色环保交通工具,而对有关私人汽车的政策需吸取发展摩托车及助力车的教训,做到防患于未然。
  治理尾气污染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市政府不能再患得患失,不能等市民全戴上防毒面具后再进行治理。请市政府立即行动,克服困难,千方百计抓好这一与全市人民休戚相关的大事,早日还市民以清新的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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