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次会议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时间:2003-06-15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了切实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全市非典防治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非典防治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为防治本市非典疫情,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对特定的人员、区域、场所、单位等采取医学观察、隔离以及其它应急处理措施。一旦发生疫情,要把非典的影响和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非典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订和实施非典防治预案和疫点疫区封锁控制预案,全面落实各项非典防治措施。
  各乡镇、街道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构建疫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基层防治工作,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传染源早隔离,病员早救治。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都要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把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需要隔离治疗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需要接受医学观察的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病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对可能受到非典危害的人员,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四、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高度重视医护人员的安全防护和身体健康,防止非典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
  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主要公路出入口、港口等必须加强对出入本市的交通工具和人员的查验,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受查验者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逃避查验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公安、物价、城管、卫生、药品监管、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场监管,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非典防治物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散布谣言、制造社会混乱,辱骂殴打医务人员和执法人员等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对无证摊担和夜排档实行全面取缔;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卫生行为进行严肃教育、纠正或者处罚。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市公民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守社会公德和非典防治规定,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对违法行为应当积极举报。对经查实的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对瞒报、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非典防治的科普宣传和法制教育,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筑起抗击非典的坚固防线。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全民健康教育行动”,引导全市公民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非典防治专项资金,确保防治工作有效开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大各级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支持的力度,设立防治重大疫情的战略储备基金,建立与本市经济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卫生预警和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构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防护屏障。
  十、要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把非典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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