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04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3-07-30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无锡是一个人口净流入的城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市的流动人口继续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目前,全市流动人口的总量已超过100万。流动人口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尤其是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很大。一是流动人口增长速度快,人数多,流动性大,涉及面广;二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意识比较淡薄,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难以掌握,违法生育现象较为突出;三是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综合治理的格局尚未完全确立,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理顺;四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人员缺乏,经费尚未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无法到位。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滞后,影响了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对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上国家和省都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规定。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10月省人大制定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1998年9月国务院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虽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程序作了规定,但此规定是在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前制定的,因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尚无法可依。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便于操作,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完全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思想
  本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参考了国务院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做法。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人大立法,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各部门、单位和组织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提高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真正使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两个率先”的实现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自2003年3月份开始起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调研,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送审稿送到市政府后,市法制办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和政府立法程序,广泛征求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市(县)、区及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市人大领导又深入基层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又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二十七条,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主管和协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原则等;第七条至第十条,主要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出租(借)房屋者在管理中各自有关的责任;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为流动人口提供的服务以及信息通报等制度;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表彰奖励和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条例(草案)》规定的内容做到了简明扼要,突出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以确保既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又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本《条例(草案)》对流动人口界定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条对流动人口作了具体界定: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本市或者外地从业、生活的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是指流动人口居住地域的变化;“在本市或者外地从业、生活”:是关于流动目的的界定,排除了因公务出差、就医、上学、旅游及部队服役等情况;“育龄人员”:是指管理对象。包括了本市的流出人员和外市的流入人员。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都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们既要管流入人员又要管流出人员。在《条例(草案)》中,我们对流出人员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对流入人员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把重点放在流入人员的管理上。
  (二)关于对各有关单位具体职责做出规定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七条至第十条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出租(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针对流动人口面广量大、流动性强的特点,通过明确各级、各层次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以更有效地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三)关于发放计划生育服务卡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补办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计划生育服务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制度。由于多种原因,全国婚育证明持有率很低,发放计育生育服务卡,是把没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范围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待其补办婚育证明后,由有关部门收回计划生育服务卡。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有关情况,防止在管理中产生脱节和空白。
  (四)关于流动人口在本地生育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流动人口在本市生育的,要办理本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为流动育龄妇女进行围产期检查和接产时,有责任查验生育服务证,并将查验情况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以利于计划生育部门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加强管理,减少违法生育现象的发生;一旦出现违法生育,也有利于及时处理。
  (五)其他问题
  地方立法首先要解决的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此,在制定《条例(草案)》时,我们结合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今后发展的要求,注重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如第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就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时,需查验婚育证明。与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比较,增加了工商营业执照,这一规定是针对来我市的流动人口主要是从事务工、经商的,为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也需查验婚育证明;如第十八条,为控制和减少违法生育,规定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进行取环、围产期检查或者接产时,应当查看身份、医疗、计划生育等有关证明;如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在进一步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违反本条例的责任承担等方面,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这既符合我市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