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3-10-08 16:5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制定《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无锡市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活动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进行视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制定《规定(草案)》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庭审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庭审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庭审中要审查证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最后作出裁判,庭审质量的高低反映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可以促进人民法院努力提高庭审质量。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主题,庭审中不仅要实现审判结果公正,而且还要体现审判程序公正,必须以审判程序公正保证审判结果公正。只有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实现了公正,才能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可以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二)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
  《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活动,一方面可以了解法官的审判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行使选举权和任免权;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官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审判技巧和业务知识,提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因此,市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对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很有帮助。 
  (三)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形象
  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可以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人民群众关心和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进行视察,有利于消除群众的疑虑,有利于做好息诉工作,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误解,提升人民法院的形象。
  (四)有利于规范市人大代表的监督行为
实践中,出现过极个别人大代表是案件的当事人,而持代表证以监督名义要求承办法官向其汇报案件的情况,并要求查阅卷宗等一些不规范行为。制定《规定》可以使市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审判具体案件的监督行为更加合法规范。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情况
  年初,我委提出了制定《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活动的规定》的建议,得到了主任会议的同意,郁家树主任作了专门批示。随后,我委着手起草,多次研究、反复斟酌《规定(草案)》每一条款的内容、逻辑结构等,力求使《规定(草案)》的内容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我委将《规定(草案)》发给了常委会的各位领导征求意见,还发给了各工委、各市(县)、区人大内司工委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和部门,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部门提出的50余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委均认真进行了梳理,逐条讨论,反复研究,进行认真修改,目前已经八易其稿,比较成熟了。现将《规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指导思想制定《规定(草案)》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我市人大代表的作用,使市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视察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庭审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二)制定《规定(草案)》的依据
制定《规定(草案)》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等。
  (三)关于《规定(草案)》部分内容的说明
  1.关于视察的方式问题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这是关于代表“集中视察”的规定。第三款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这是关于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规定。《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这是关于“委托组织”视察的规定。因此,本《规定(草案)》第四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2.关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问题
  《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人大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是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既充分保障代表的权利,又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程序,本《规定(草案)》第七条规定,市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规定市人大代表可以就庭审程序、审判结果、审判人员审判作风等方面进行提出。对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时间,规定应在庭审结束后而不能在庭审中提出。对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方式,规定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市人大代表不得自行交人民法院办理。
  3.关于参加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检察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适用本规定的问题
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涉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中代表抗诉机关的检察人员,行政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应诉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市人大代表对他们在庭审中的表现情况也有权进行监督,因此,本《规定(草案)》第十条对检察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4.关于市人大代表是被视察庭审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辨护人的,是否可以参加对该案件庭审活动视察的问题
  《规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市人大代表是被视察庭审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参加对该案件庭审活动的视察。因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是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一定义务,市人大代表不能同时既行使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又行使人大代表的视察职权。
  以上说明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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