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次会议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规定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的规定

时间:2003-10-08 16:5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发挥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作用,促进人民法院提高庭审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是指市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委托组织或者自行持代表证,对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庭审,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视察活动。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市人大代表视察庭审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市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活动。
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也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本辖区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庭审活动。
市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持证进行视察,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数名市人大代表联合进行。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受委托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视察15日前,与有关人民法院商定开庭的案件、时间和地点。
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联系安排的要求。有关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代表的要求负责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
  第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受委托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应当于开庭10日前提供案件基本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材料,送达参加视察的市人大代表。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视察人民法院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直接处理问题。
庭审结束后,市人大代表本着客观、公正的要求,可以就庭审程序、审判结果、审判人员审判作风等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八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专人负责,认真办理,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有关市人大代表。对个别情况比较复杂,在一个月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先向代表说明情况,待办理完毕后再作答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面答复,应当由院长审核、签发,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加强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要求重新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交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有关市人大代表联系,听取意见,并答复代表。
  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对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刑事、民商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中代表抗诉机关的检察人员,行政案件中代表被告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庭审中的情况,也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相关机关应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是被视察庭审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参加对该案件庭审活动的视察。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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