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次会议

关于我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的汇报

关于我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的汇报

时间:2003-10-08 16:5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关于我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的情况,请予审议。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无锡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全市用地需求量持续增加,许多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以满足建设发展的需要,土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市委、市政府一贯重视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工作,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始终把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全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和做好征地工作中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与保障工作,近几年来,全市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全省率先建立起以“土地换社保”的机制,将国家建设征地后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失地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工作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不适应、不完善,需要高度重视、努力改进的地方。
  一、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的情况
  土地征用是我国现阶段土地所有权流动的唯一途径。失地农民即是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后失去土地的农民。据统计,2000年至2002年的三年中,我市因各类建设需要共征使用集体土地20.8万亩,其中:国家重点工程用地1.64万亩,城镇建设用地6.23万亩(无锡城区2900亩),工业用地10.83万亩,其他用地2.1万亩。形成各类失地农民36.7万人,其中崇安、南长、北塘三区8724人,滨湖区5.44万人,新区5.20万人,锡山区6.65万人,惠山区5.04万人,江阴市10.49万人,宜兴市3.06万人。近几年来,全市在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不断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深化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无锡各个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我市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制度改革。从八十年代至今,我市的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不断提高。目前,我市市区将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核定为2500元/亩(该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指数适时调整),土地补偿的倍数取省规定6至12倍的上限,粮田、菜田的年产值以及土地补偿的倍数为江苏13个省辖市最高,高于苏州和南京。二是征地补偿政策渐趋统一。2002年,市政府出台了《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锡政发[2002]343号),明确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参照该《办法》执行,要求将土地补偿倍数取法定倍数的上限,合理确定本地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三是失地农民的安置稳妥推进。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谁征地、谁安置”的传统做法逐渐转变为“以土地换社保”,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其长远生计。
  2.围绕长期有效保障,率先在市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从去年开始,市政府按照“货币化安置、市场化运作、社会化保障”的思路,率先在崇安、南长、北塘、滨湖等四个经济基础好、财务实力强、条件相对成熟的区,实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征地前未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征地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纳入政府保养范围,按月发放保养金,保养金标准为229元,平均每人需缴纳社保费用5.5万元;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40周岁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每从事农村生产劳动两年,折算为一年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平均每人需缴纳社保费用约4.7万元。缴纳社保费用的标准,依据经济发展的水平每年作相应调整。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的征地安置人员,征地后未就业的,享受业务保险待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并通过多种渠道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征地后新建的单位在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民,绿化等环境工程和道路的养护、清扫等岗位优先满足失地农民。自新办法实施以来,市区已按照“锡政[2002]343号”文件的要求,为486位失地农民办理了社保手续,投入资金达2280万元,目前另有7170人的社保正在有序办理之中。另外,为确保新旧办法的衔接,对新办法实施前按照当时征地政策实行货币化补偿,就地由镇、村、企业负责安置的失地农民,目前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由镇、村负责,区别情况,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同时,市政府明确,在今后征用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用途进入市场后获取的土地净收益中,拿出20%返回所在区、镇政府,专项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
  3.立足各地具体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安置途径。目前,我市各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因地制宜,量入为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包括经济发展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情况等),探索、尝试多种有效的安置途径,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主要有:①通过社保实行分段保养办法。新区管委会对失地农民补偿的主要方式是通过社保对失地农民进行分段生活保养。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享受老年社员保养待遇。保养金标准为:男45—49周岁、女40—45周岁为每月175元,男50—59周岁、妇45—49周岁为每月185元,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为每月195元。②商业保险办法。江阴经济开发区、澄江镇城东新区征地时,为每个老年社员支付2.75万元左右的商业保险金,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每个老年社员在征地协议签订后的第七个月起享受每月121元生活补贴。③逐年发放生活补贴办法。锡山区、惠山区、宜兴市等地区征地补偿费不直接发放给农户,由镇财政专款存储,逐年发放粮油补贴费,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的存在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市各地已摸索出一套既有益于失地农民保障又符合无锡各地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做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日趋规范成熟,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是,目前征地补偿和农民保障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一些地方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农民利益关系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还不到位。在我市一些地方尤其是经济基础薄弱的地方,对搞好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偏重于一时的地方经济发展,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长期的保障。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将补偿款“一分了之”,对劳动力的安置和老年社员的保养未作认真考虑、提出对策;有的工程项目为了赶进度,违反法律法规,先开工后办或根本不办征地手续,补偿迟迟不落实,农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的地方补偿安置不到位、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乡镇用地不足额补偿等问题还时有发生。 2.有些地区、有些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比较低还不统一。从纵向看,从国家、省、市到市(县)区、乡镇,各有标准,突出的是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如省重点工程——锡澄、锡宜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费每亩仅0.8—1.2万元,市重点基础设施和环境工程征地补偿费每亩3万元,无法满足被征地农民继续生产、生活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从横向看,各市(县)区之间、各乡镇之间,又是各有标准,突出的是有些乡镇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了提高竞争力,致使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无法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从同一地区看,又由于不同的征地用途,产生了不同的补偿标准,引发了不稳定因素。
  3.有些地方征地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目前,我市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还主要集中在市区一块。据统计,2000年至2002年的三年中,全市失地农民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为55350人,仅占36.7万失地农民的15%,大多数失地农民没有参加任何保险,仅靠每月少量的粮油补贴,如果没有有力的生活保障,生计将十分艰难。在条件成熟的市区部分,某些地方因为某些项目特别是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偿标准偏低,对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机制有一定困难,社保体系没有落实到位。在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低标准、广覆盖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众多失地农民游离在社保之外,生活没有保障。
  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切实维护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和农村发展、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提高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维护农民利益的关系
  经济发展与农民保障之间是辩证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要看到日益突出的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问题,是我市加速城市化进程、加快现代化建设中的问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发展中的问题也只有通过发展得到解决,务必一如既往地千方百计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争取空间,保障用地。另一方面,做好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工作,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既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也是顺利推进经济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必然要求。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与保障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原则。失地农民的生活是否得到有效的长期保障,是否得到不断改善,始终是我们做好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的最根本的标准之一。要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二是坚持土地换城镇居民社保的原则。要在征地过程中逐步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其长远生计,要避免失地农民安置的短期行为,以免引发社会矛盾;三是坚持建立逐步统一的征地补偿与保障框架的原则。征地补偿标准差别较大、政策不同、安置方法各异,农民难以接受,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实践中要不断缩小各层次、各地区及不同用地的差距,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征地补偿和保障体系;四是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的原则。要坚决杜绝征地补偿安置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市政府好的政策贯彻落实到底,使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
  2.严格落实征地补偿政策,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擅自降低补偿标准、随意截留、挪用和拖欠补偿款等现象,保证征地补偿政策能真正落实到位。明确征地主体,明晰征地范围,遵守法定的补偿标准,按法定的程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法定补偿。严格执行土地法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分配、流动等情况的监管,征地补偿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针对目前存在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和少数地方少数项目补偿标准偏低的状况,市政府将作进一步调研,涉及中央和省的,积极向上反映;属于自己能解决的问题,本着对失地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快予以解决。
  3.坚持因地制宜,全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本办法。首先,分层次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市区(崇安、南长、北塘、滨湖四区)经济实力较好,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保体系条件已基本成熟,要严格执行“锡政发[2002]343号”文件,并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巩固。其他市(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市区的框架,先从低标准开始,保证失地农民长远生计,与此同时,要逐步提高标准,积极与市里的标准要求接轨。其次,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全市各级政府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府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将其充实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中去,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基金,保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建立的资金投入。第 三,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条件。党的十六大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全市各级要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劳动就业工作,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劳动力管理范围,使其享受市民待遇;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失地农民提高就业本领,增加就业机会;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为失地农民推荐就业岗位。
  4.加强领导,确保征地补偿与失地农民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进一步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工作的领导,切实将这项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工作的政策调研,时刻关注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不断解决新问题、出台新举措,努力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和农民保障机制。同时,要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征地补偿与失地农民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第一,加快推进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第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锡委发[2003]35号”文件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成员共有、民主管理、共同得益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集体资产的运行质量和增值水平,为推进农村城市化、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确保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奠定坚实基础。第三,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变粗放用地为集约用地,使土地利用走上存量利用、内涵挖潜之路,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工作,是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推进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与监督下,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全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促进无锡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以上汇报请予审议,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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