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总第151、152期

“两院”领导不宜列入专治工作领导小组

“两院”领导不宜列入专治工作领导小组

时间:2003-11-23 11: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最近,本人分别从我省、市两级政府发的行政文件中看到,政府机关都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院”)的领导,分别列入政府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感到这种做法和形式,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下的产物。它与当今社会,特别是与党在“十六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和“政治文明”的要求,与省、市委和省、市人大作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决定和决议的精神,极不相符,也是极不妥当的,理由有其四:

  一、与宪法和法律赋予“两院”的职权相悖。

  “两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并对权力机关直接负责。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两院”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神圣性,其成员不能从事与身份和职责不相符的工作。为此,政府机关将“两院”的领导,列入行政专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是与宪法和法律赋予“两院”及其成员的职责和身份相悖的。

  二、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产生混淆。

  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而赋予“两院”行使的是审判权和检察权。政府行政机关将“两院”的领导,列为行政专治工作的领导小组成员,不仅混淆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性质和关系,还容易使社会产生出一种行政权凌驾在司法权之上的不良感觉。在这一点上,反映了政府机关的法制意识不够强,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依法办事。

  三、容易造成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行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所研究和处理的一般是由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很大一部分矛盾或纠纷还可能会诉讼至法院,最终通过诉讼途径依法审理、裁判。而“两院”的领导提前介入,容易使他们先入为主、偏听偏信,造成办案不公,特别是审理行政案件,会给社会或当事人产生偏袒政府一方的印象或质疑。

  四、会导致“两院”领导的工作精力分散。

  当前,随着改革工作不断深化,社会各类新矛盾及其民、商纠纷案件有所增多,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发生,“两院”所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同时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两院”为了做到司法为民、保障公正司法,在其内部还需不断地探索和改革,进行不断自我完善和提高。为了保障“两院”的领导依法履行好他们的法定职责,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任何部门都不要随意转移和分散他们的工作精力,要努力为他们营造良好的政治和执法环境,使他们忠于职宁。

  党提出“以法治国”要求,就是要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要务,管理社会事务。从上述意义上和存在的四方面问题看,本人以为,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以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的角度,分析研究此事,做到解放思想、转换理念,与时俱进。为此,政府各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不宜将“两院”的领导同志列入其中。□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