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总第151、152期

评“人民不要,党要”

评“人民不要,党要”

时间:2003-11-23 11: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据《财经》第88期报道,有专家批评在干部任用上“人民不要,党要”的怪现象:有的地方不通过党内民主程序,把群众意见大的干部推荐到人大,落选后,又安排到党委工作部门,还美其名日:“人民不要,党要”。对此,专家建议“党内要有竞争机制”,“向人大推荐重要干部……要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群众意见大、人民不拥护的干部,在党内也不能重用”。简言之,要做到“党要,人民也要”;反之,“人民不要,党也不要”。

  笔者以为,从过去“党要,人民不得不要”到出现“人民不要”,即对党委推荐到人大的干部,人大及其常委会能认真行使宪法赋予的选举权、监督权,不再是走过场,一概举手赞成,而是出现有个别落选的现象,即“人民不要”,这是民主、法治进步的表现,也是依法治国、政治文明的表现;不但如此,人大不仅要在任命时把好关,由于人是不断变化的,对那些一时把关不严混进去的“坏官”,或蜕化变质、变坏了的“贪官”,人大还应举起“弹劾”的“尚方宝剑”,将贪官污吏随时拉下马。

  至于“人民不要,党要”的现象,即在人大落选的干部,在党委部门安排工作,我以为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因“才”不能胜任或不适合某项职务而落选的干部,党内可量才另行任用。例如党委推荐某干部任法院院长,但此人无法律专长、不适宜担任此职,被人大否决但不排除可另行任用他做别的工作;对于因“德”的欠缺或德才都不够,群众不满意,因而被人大落选的,则“人民不要,党也不能要”。但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是对“党要”的干部,即党委推荐到人大的人选,在表决之前,上上下下都会来做工作,务必要“一选成功”,与党委保持一致;有时人大的领导,为了贯彻党委的意图,也会在代表或委员中“吹风”、“提示”,以确保“党要,人民也要”而皆大欢喜,这种现象对人大来说似乎更值得警惕。

  总之,党内要引入民主、竞争机制,把好推荐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独立思考,认真行使选举权,把好任命关。干部一旦任命后,党委、人大要坚持进行跟踪监督,既确保干部在任命时“坏人不能进”,又保证任职后“好人不变坏”,“变坏能清除”。干部好了,能坚持“三个代表”,带领群众团结一心,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也就指日可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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