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总第151、152期

着力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

着力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

时间:2003-11-23 11: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依法开好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们崇安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好常委会会议、提高审议质量方面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深入调查研究,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基础

  会前调查视察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基础。如果调查视察组织得不好,了解不到实际情况,审议发言就会没有针对性或针对性不强。只有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审议发言才有理、有据。为能占有全面翔实的材料,调查对象的选择要注意广泛性。调查视察可采取集中和分组进行的方法以及代表持证视察的方法,在提高调查视察质量上下功夫。必要时,调查视察前要组织大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情况介绍,熟悉有关资料。在调查视察时,要多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和群众。在调查视察的基础上,整理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多提问题、少讲成绩,要多解剖麻雀、少讲面上的情况,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少作空泛议论,力求准确,有深度,有可操作性。这样,才能有助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量。我们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三次常委会会议之前,专门花四天的时间,听取了全区6个重点经济部门和单位的情况汇报,实地视察了5个经济园区,这样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拓宽了视野。在对全区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经济园区建设情况有了感性认识之后,再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相关工作报告,对区政府相关工作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建议,这对提高常委会的威信、切实推动全区的工作都是十分有益的。

  实事求是审议,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关键

  会中审议是直接关系到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审议意见必须体现“五性”:合法性,对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都有法律依据;全局性,看问题、谈看法,站在全局的高度,通盘考虑;准确性,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切合实际;针对性,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审议的出发点和归宿,提建议紧扣议题,符合区情;可行性,提建议切实可行、行之有效,不提可望而不可及的设想。为使审议意见更好地体现“五性”,我们在工作中抓了“三个结合”。一是小组审议和全体审议相结合。即在小组审议的基础上,组织全体会议审议。全体会议审议时,由各小组组长作重点发言。由于各小组组长参加过会前的调查研究,掌握的情况比较全面,同时他们的发言归纳了小组成员的发言内容,所以针对性较强,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参加全体会议的“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听取小组发言后,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作表态发言,对今后的工作提出整改措施或努力方向。二是审议与询问相结合。每次常委会会议上,我们都安排与议题相关的“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将他们安排到各小组听取审议发言,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这样,既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题相关的工作有进一步的了解,又能让“一府两院”的同志了解人大关注哪些问题,从而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加强了沟通,有利于形成共识,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三是审议表决人事任免议案报告与任前考察、任后监督相结合。我们要求“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报告,提前10天送达。“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报告,一般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到“一府两院”直接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并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我们要求拟任命干部到常委会会议上与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前表态发言,在此基础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是否同意任命进行表决。我们还坚持对被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要求“一府两院”的被任命干部在届内均要到常委会会议进行述职。今年,我们对述职评议工作进行了改革,出台了关于述职评议的试行办法,改变了以往每年由区人大常委会预先确定述职评议对象的做法,规定述职人员由“一府两院”每年向区人大常委会推荐,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并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被推荐对象是否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对述职评议中的优秀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将建议“一府两院”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并在提拔任用、评比先进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在本届任期中未被推荐或虽被推荐但经考察未能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的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将建议“一府两院”对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通过任前表态和任中述职,督促任命干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落实审议意见,是提高审议质量的根本

  落实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决定,是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最终结果。在日常工作中,目前我们仅通过有关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的方式,来落实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尚未使这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一是要建立健全审议意见的落实整改制度。要对审议意见的交办、落实、整改及整改的范围、期限、送审、反馈、督查作出明确规定,并且使审议意见成为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建立健全这一制度,使“一府两院”感受到落实整改审议意见的重要性,从对审议意见的“可落实可不落实,可整改可不整改”变成硬性的“必须落实,必须整改”。二是要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与交办工作。审议意见应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发言的高度概括。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归纳时,必须正确表达,防止谬误。审议意见一经形成应以常委会的正式文件下发,分别交“一府两院”落实整改。三是要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的检查督促。为了更好地督促“一府两院”落实整改好审议意见,除对落实整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外,还要派出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进行督查。对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求“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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