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总第153期

邀请监督不宜“有求必应”

邀请监督不宜“有求必应”

时间:2004-01-23 12:1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在地方人大工作中,常常碰到有些部门主动上门邀请监督。不可否认,这其中的部分单位人大意识较强,想通过人大监督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但也有一些部门邀请的指导思想不端正,其出发点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是借助力量维护自身利益。有少数部门贯彻部门的规定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与基层的看法不一,为维护自身的局部利益,他们想通过邀请人大监督统一有关方面的思想,使一些规定能够执行。二是借助权威解决矛盾。有少数部门在规划用地、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方面与其他部门发生了矛盾,为使矛盾得到解决,他们想通过邀请人大监督帮着讲讲话,以给对方施加点压力。三是借助威望宣扬功绩。有少数部门抓某项工程稍有了点成效,为邀功请赏,想通过邀请人大监督借机宣扬,以在社会上扩大影响。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于诸如此类的邀请监督,大都能谨慎从事,但也有些地方对此却不够慎重,认为人家主动上门是看得起你,或出于情面,或为融洽关系,故一股脑儿地答应,在这方面花去不少时间和精力。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邀请监督不宜“有求必应”。其理由是:一、它影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系宪法和法律明确了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果被视为“借助力量”使用,显然背离了法律的规定。无形中给人们造成“人大工作是处于被支配地位”的错觉,无疑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人大常委会如果不加选择地去问这问那,在一些非重大事项上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这在客观上势必弱化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二、它不利于国家权力机关规范化地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工作最讲规范和程序,年初各地都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和少而精的原则,制定并集体通过全年工作计划。如果过多的接受邀请监督,必然打乱原来的安排,那就失去了计划的严肃性。三、它有碍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初衷与效果的统一。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属职能部门范围内的事,有些事政府已有自己的通盘考虑,如果人大常委会在被邀请监督时另提要求,搞不好会影响政府工作的正常秩序或部门间的关系,有时可能会给人大自身带来被动,即使出发点是好的,也不一定取得理想效果。

  有鉴如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正确认识“自己”,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邀请监督,要慎重对待,“择重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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