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一)
时间:2004-01-23 12: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
这里所谓的根本原则,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一切活动应遵循的最高准则,以及所应达到的最终目的。它反映和体现这个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精神,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正如宪法第2条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二、原则的理论来源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追溯到“主权在民”即“人民主权”的理论。“主权在民”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专制斗争中提出的一个口号,它是针对封建社会“主权在君”而提出的。国家一旦组成就有绝对的权力,但这个权力受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支配,称为主权。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属全体人民,全体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公意”的具体化就是法律,每一个人都应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立法权属于人民,不能让别人来代表,人民的议员只是人民的公仆。行政权是可以代表的,因行政者需依法办事,行政者是受主权者的委托行使权力,是人民的雇员。
马克思主义在吸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权在民”的思想精华后,提出国家一切权力归属于广大劳动人民的观点,并把它作为政权建设的根本原则。而实现这一原则的方式就是由人民选举一个代表机关,赋予代表机关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并从事国家事务管理,然后由人民对这个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监督罢免。这种方式在我国就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国家本质决定的一项政权建设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的国家本质在对国家政权作出安排时,必须保证权力归属于人民。所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要让国家这架庞大的机器保证由人民发动,并最终由人民实行有效控制。
三、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体现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贯穿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个方面。首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在人民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它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随时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依法罢免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其次,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由它来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它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体现表达人民的意志,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公民都执行和遵守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情。代表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环节,因为在代议制情况下,这是防止国家权力流失,以避免出现不受控制的权力的措施。
第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除了人民代表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外,宪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都要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意见的权利,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既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那么,公仆受主人的监督,主人可以批评、控告他们是应有之义。
第四,各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区域内行使自治权。
最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了一套监督系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可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等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套监督系统,保证人大常委会服从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家权力机关,下级国家机关服从上级国家机关,从而最终保证一切国家机关服从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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