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次会议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和废止、修正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说明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和废止、修正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说明

时间:2004-06-08 17:3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情况,以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拟废止和修正的地方性法规有关议案”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3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地方性法规中与行政许可法不相符合的规定,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的范围是,我市所有与行政许可有关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他有行政许可内容的决定。清理工作的目标是保证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整个清理工作在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基本完成。
  这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了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的顺利完成,经主任会议研究,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金大同志任组长,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提出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清理范围和目标、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确定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标准》。2月19日,常委会召开了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部署会议,郁家树主任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行了动员,王金大副主任对法规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会后,各有关工作委员会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积极安排本工委的清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清理工作。法制工委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基础和服务工作,分别与有关工委研究初步清理方案。4月7日,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工委法规清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有关问题。4月9日将初步清理方案送政府征求意见。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到4月底,提出了法规清理方案。5月8日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法规清理方案。5月9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规清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确定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方案。
  经过清理,在列入清理范围的24件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不含行政许可内容的有6件;含有行政许可内容,但不需要修改的有5件;已列入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近期将作大的修改而一并清理的有1件;含有行政许可,但需待上位法清理结束后再作处理的有2件;确定了清理方案,拟提请本月常委会审议的有10件。
  二、对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法规清理方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10件地方性法规清理方案,其中地方性法规废止案3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7件。这10件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方案,经过了反复研究、论证,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下面,我就这些法规案的主要问题作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废止《无锡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近年来,我市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公安巡察体制都发生了变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巡警与交警合并为交巡警,该条例的执法主体已不存在,同时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二)关于废止《无锡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政府机构改革后,原作为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轻工局已改制为资产经营公司,不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该条例的执法主体已不存在,具体内容也已不能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三)关于废止《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范的内容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所涵盖,并且有些内容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不相一致,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四)关于《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修正案(草案)
该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许可决定送达方式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第十一条关于申请复议期限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法不一致,建议修改;第十八条关于未经批准,不得在某此路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为增设的行政许可,建议删去。
  (五)关于《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用重点保护菜地或者一般菜地,要经市、不设区的市审核或者批准,为增设的行政许可,建议进行修改,删去增设的行政许可。第十八条也作相应的修改。
  (六)关于《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第六条关于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目录及管理办法,办理质量安全审核手续的规定,属于增设行政许可,建议删去第六条及与之对应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条款。
  (七)关于《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第十四
条第二款关于城市绿化工程验收的规定以及第十七条的部分内容与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
  (八)关于《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与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为增设行政许可,建议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设置了兜底条款,建议修改。
  (九)关于《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属增设行政许可,建议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纳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排水设施工程的验收交接规定系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建议修改。第二十条第(五)项为兜底条款,建议修改。第三十条关于改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须经排水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不适当,建议修改。第三十三条为相应的处罚条款,建议修改。
  (十)关于《无锡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建议修改。第二十三条中的“健康合格证”系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议修改。第二十八条关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市场性质、动用市场公共设施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九条关于处分市场固定设施,须按规定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规定,属增设行政许可,建议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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