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总第156期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时间:2004-07-23 13:0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代表选举制度的特点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传统等因素的作用和影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表现了以下特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议会建立在真正普选的基础上才可能是民主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保证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形式。理所当然,需要有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参加选举,我国选举法保障拥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性。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包括已经受到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为保证这部分人的选举权,1983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专门对羁押中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犯和未决犯行使选举权作了保障性规定:凡受各种刑事处罚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凡在羁押中没有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凡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和正被劳动教养的;以及正受拘留处罚的;都准予行使选举权。他们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上述处罚或劳教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和委托他人投票。被判拘役或劳动教养人员可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投票。

  为保证选举权的广泛性,法律还给临时归国华侨以选举权利。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县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二、多层次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各国议会选举的普遍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显著特点则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这里“多层次”有两层意义:一是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直接选举、也有间接选举;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要由多级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是很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要经过两级或三级间接选举产生。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产生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间接选举的利弊,选举理论上有不同主张。间接选举的弊端:(1)由于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亲自表达意愿,而是靠少数代表去抉择,因而就可能存在不能全面、正确表达选民意愿,甚至歪曲选民意志的情况。(2)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折扣。(3)代表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然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不能对代表实行直接的监督。

  三、平等的相对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代表机关民主性的前提。所谓选举权的平等性,有以下几层意义:(1)每个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而不论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经济状况如何。(2)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只有一个投票权,就是说,所有选民在同一次选举中都只能投一个票。(3)每一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同等的,大体相等的人数产生等量的代表。(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统一,享有选举权的人,原则上享有被选举权。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具有相对性,表现为:它具有比国外许多国家议会选举更为平等的一面。第一,每个公民都有在一定法定条件下,不因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差异,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男女平等、民族平等,没有任何财产、教育和宗教信仰方面的限制。这方面的平等应该说比世界许多国家要彻底得多。第二,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现在世界上仍有部分国家的议会选举采用复数投票权,即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可以投两个以上的票。第三,凡参加选举的人,同时有被选举权,在选票面前,当选条件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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