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4-08-18 08:4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审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审,并通过无锡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础性公众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的现实需要和贯彻实施国家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对《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昨天下午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当。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政府机构的职能调整,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无须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同时这种职能的调整是一次性的,不是经常性的。因此,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
  二、有的部门提出;修订草案第六条中应增加倡导全社会尊重市容和环卫工作人员劳动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六条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三、有的委员提出,从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来看,两条的位置应当对调。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使修订草案的条文顺序更具逻辑性,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改作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改作二十三条。
  四、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范的对象超出了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建议作修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船舶,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并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外,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修订草案个别文字作修改,条文(款、项)顺序也作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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