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次会议

关于提请审议《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审议《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4-08-18 08:4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市政府提请审议《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
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础性公众管理工作,涉及社
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防治“非典”疫情之后,如何搞好公
共卫生设施建设和构建环境卫生体系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市人大于1998年
制定了《无锡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对加强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的范围和内涵在不断延伸和深化,原《条例》已有部分条款内容无法适应现实管理
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省人大于2004年2月1日重新制定了《江苏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了新的规
范。由于我市的原《条例》与省《条例》规范的内容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标准不一致,行政
执法力度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较大难度。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省《条例》,进一步加强
我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现对
原《条例》作部分修订。
  二、修订《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修订《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坚持以省《条例》为依据,进一步与上位
法的规定做好衔接;二是坚持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坚持强化监督检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对原《条例》修订,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保障
人民身体健康,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文明城市作出贡献。
  三、修订《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本《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组成《条例》修订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市(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并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经验,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四、有关《条例(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1.完善了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的规定。原《条例》对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未作出明确界定,造成了职责不明和推诿扯皮,影响了对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为此,《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增设了市容环卫责任制度,明确了
市容环卫责任人的责任范围,规定了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权利义
务,杜绝和改变市容环卫管理方面因责任不明确而产生的扯皮推诿现象,充分体现了责任、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精神。
  2.调整了原《条例》中部分不适当的规定。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责任的权利义
务的规定不够明确,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职责不清,形成管理“盲区”。为进一步与省《条
例》衔接,《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条例》中部分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的规
定作了相应调整,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使《条例(草案)》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加大执法力度。《条例(草案)》针对市容和环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省《条例》作了相应调整。一是对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在重点地区兜售物品等严重影响“城市窗口”形象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二是对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进行了规范,通过制定管理标准,运用堵疏结合,解决热点问题;三是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对运输车辆提出了要求,对工地运输泄漏、抛撒或者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对一些市民不文明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原《条例》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等市民的不文明行为规定只能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草案)》对这些市民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与省《条例》的规定相一致,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使市民的这些不文明行为能得到切实有效的遏制和根治。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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