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次会议

关于《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实施〈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案的说明

 

时间:2004-10-18 08:5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今年5月十三届九次会议上废止和修改了9件地方性法规。7月以后,又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情况,组织了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批清理。第二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在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违法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兼顾我市社会管理的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对列入清理范围的《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实施〈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两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现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有关内容作说明。
 一、关于《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自建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涉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政审批事项已经被取消,建议对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作修改;因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取消,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议修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议删去第二十条第五项的兜底条款;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建议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凡需改动或者临时占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实施方案,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并由排水管理机构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加强对排水设施工程建设的事后监督管理,建议对违反该条例第十五条的行为,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新的第三十七条)。此外,建议对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作技术调整;建议对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处罚条款作相应的调整;建议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无锡市实施〈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案(草案)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行业协会在旅游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建议在该实施办法第四条后增加一条有关旅游行业协会的规范内容,作为该实施办法第五条;为了减轻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增强审批机关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在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修改为“在立项前,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为了减少不适当的义务性条款,建议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旅游接待的车船必须旅游管理部门核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建议修改;十六条的规定为变相的行政许可,建议对该条第一款作修改,删去第二款。此外,建议对该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等条款作技术调整;建议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罚则内容作相应调整;建议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