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总第159期

举宪法之纲 尽为民之责

举宪法之纲 尽为民之责

时间:2005-01-05 08:4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最高利益。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纲。在富民强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当今,各级国家机关、各级干部必须举宪法之纲。因为只有这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纲举目张。
  举宪法之纲,要高举。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各项工作,都要把实施宪法放到一个突出的位置,把宪法作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现在有些干部讲宪法、有些工作讲宪法,只是号召式的、“穿靴戴帽式”的。这是片面的,也是无济于事的。实施宪法,就是要把宪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作为各项工作和现实生活的准绳。对于越是急、越是涉及面广、越是领导意图强烈的问题,越是要作冷静的宪法思考,按照宪法办事。应该承认,当前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多。保证宪法的实施,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首要职责。我市三级人大要负起这个责任,采取具体措施和有力手段,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顺利地、有效地实施。
  举宪法之纲,要真举。列宁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内容,宪法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不是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真举宪法之纲还是假举宪法之纲的分水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权力的被委托者。宪法规定的这种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应该是很清楚的。但是在有的地方、有的干部中,这种关系变模糊了、甚至被颠倒了,人民反映的意见听不进,人民企盼的问题不关注,有的甚至违背人民的意愿弄权舞弊。因此,有必要在干部队伍中,进行增强宪法观念、民本意识的教育;有必要在党务、政务活动中,广开民主渠道,倾听百姓呼声,善待百姓意见,排解百姓忧难;有必要建立相关制度,鼓励和保障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的主人。
  举宪法之纲,要善举。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各级党的组织举宪法之纲,一方面要领导本行政区域宪法的实施,自觉地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要善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善于发挥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宪法中的作用。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50年来,特别是地方建立人大常委会25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发展。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没有发挥出宪法设计的作用。各级党委要支持同级人大,以行使职权为抓手,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完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增强对同级国家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同级人大,努力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举宪法之纲,作为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立足于亲民爱民为民,尽为民之责。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有许多规范国家政权行为和保障公民人权行为的条款。这些条款非常近民情、得民心,使修改后的宪法成为一部亲民的宪法,进一步夯实了执政的民众基础,进一步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近几年来,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把亲民、爱民、为民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人民群众是否赞成、是否拥护、是否得益,作为人大开展工作、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并就医保扩面、就业再就业、环境整治、发展公交、饮用水源保护、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加快富民工程建设等一系列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审议,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决定,推动了这些问题的解决,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今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尽为民之责,抓住一些强市富民、亲民爱民的重大事项,以议事、议人、议法、议财为切入点,深入调查,认真审议,果断决策,长效监督,为加快我市“三个文明”的建设和“两个率先”的进程,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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