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5-03-18 12:4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制定《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自1984年成立教育督导机构以来,教育督导工作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积累了十分宝贵的实践经验,并在全国教育系统内有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就目前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状况而言,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更有效地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难度很大。教育督导工作目前尚没有统一、规范的上位法,很多规定都只是散见于单项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教委的文件之中,而且这些规定均过于原则,难于操作。目前,全国山东、辽宁、宁波、沈阳、青岛等省市就教育督导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根据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现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能、教育督导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加以进一步规范,是非常必要和适时的。
  制定一部符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便于操作,以完善教育督导机制的地方性法规于法有据。其作用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上位法作进一步的细化,以增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操作性;二是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及教育督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教育督导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和被督导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政府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于2004年6月份开始起草和调研,形成送审稿后,市政府又广泛征求了市有关职能部门、市(县)、区及部分镇政府、部分学校、部分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普遍认为制定《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也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对这些意见,我们进行了逐条研究、论证,一些好的修改意见予以吸纳,对一些不能采纳的意见也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在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各位主任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我们逐一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作了相应的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关于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教育督导的对象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教育督导的对象,不仅包括下级政府、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而且还包括了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从法律法规和近年来国家对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来看,都将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纳入了教育督导的对象。许多兄弟省市也将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作为教育督导的对象之一。因此,针对目前教育督导工作的发展趋势,从实际出发,也将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规定为教育督导的对象之一。
  (二)关于教育督导的机构问题。
  《条例(草案)》第六条关于“教育督导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表述,既符合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了教育督导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势。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教育督导机构尚未独立设置,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合署办公,有利于及时了解教育工作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有效的全程监督。另一方面,《条例(草案)》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肯定了教育督导机构“政府派出机构”的地位,这样,如果今后条件成熟,就为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设置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三)关于对教育督导机构具体工作内容作出规定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七条对教育督导机构工作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其督导的具体工作任务。鉴于教育督导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的有关职责,参照了外地立法的经验,《条例(草案)》对教育督导的职能进一步作了细化,以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教育督导人员的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配置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专职督学是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的专门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单位包括行政部门的职务。另外,各级人民政府还可以聘任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的聘任有助于资深专业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等相关人员的加入,使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更具有专业性、科学性,进一步体现“公开、公正”原则。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了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教育督导人员均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理论修养、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及健康的体魄。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还对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作出了“具有7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的工作经历”的特殊规定。
  《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了教育督导人员的职权,明确了其拥有检查、建议、危急情形下进行制止等权利。这既有利于教育督导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也有利于明确权责,使教育督导工作落到实处。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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