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5-05-10 13: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教育督导工作在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教育发展形势的要求,深入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更有效地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无锡市教育督导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无锡日报》刊登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还专门书面征求了无锡市部分资深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同时将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进行预审。4月6日,市人大法制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4月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资深教育工作者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预审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第七条是该条例草案中较为重要的内容,规定了有关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中及会后的征求意见过程中都有关于该条的修改意见:一是教科文卫工委提出,该条应增加有关教育督导机构受理教育工作的信访和申诉的内容;二是有的委员提出应把“师生身心健康”也作为督导的内容;三是有的教育工作者提出,教育督导应研究教育发展问题;四是有的部门提出,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是教育督导的总的要求,不宜在该条第三项中表述。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建议对该条作如下修改:
  一是在第七条首部增加“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具体表述为“市、不设区的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删去该条第三项中“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的词句。
  二是在第六条中增加有关教育发展和师生身心健康的内容,具体表述为“调查研究教育工作中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资源配置、师生身心健康、校区安全、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等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第八项表述为“受理有关教育工作的信访、申诉;”
二、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以及向资深教育工作者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多个常委会委员及资深教育工作者提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兼任主任督学或者副主任督学不利于教育督导工作开展,要求条例草案中明确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不得兼任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职务。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认真进行了研究协商,并与有关方面交换了意见,建议“将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不得兼任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职务”的内容写入条例草案中。同时从立法技术方面考虑,防止产生歧义,对条例草案第八条一、二款的表述作了重新安排。
  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出,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项中“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力”应当改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法制委员会认为此意见合理,建议照此修改。
  四、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应对特约教育督导员资历也作一定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该内容,将该条第二款具体修改为“除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应当具有七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特约教育督导员应当在社会各界的知名人士中聘任。”
   五、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教育行风调查是教育督导人员的职权。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项增加“参与教育行风调查”的内容。
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仅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建议能增加些义务性的要求。法制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委进行了研究,并与及市教育局交换了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教育督导活动应当精简高效、合理安排,不得影响被督导单位正常的工作和教育活动。”
  此外,还有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修改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一并作了研究和修改。并对条(款)序也作相应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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