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5-05-10 13:0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市人大常委会将《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地方立法规划之后,农经工委和法制工委就积极参与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自去年上半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湘根、王金大就带领农经工委、法制工委人员,采取外出学习取经、多层次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走访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今年3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3月25日,农经工委和法制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农机局的有关人员进行了集体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现将我委对该《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为健全我市农业机械服务体系,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确保对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人员管理有法可依,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制定《条例(草案)》很有必要。
  经过反复修改,这次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基本符合我市实际,与上位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在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可操作性也较强。因此,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经我委审议,提出如下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最后一句“安全运行”,拟改为“运行安全”更为贴切。
  二、《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表述不够完整,拟在第一款第一句前增加“违反本条例规定”,第二款“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后增加“事项”,这样表述更为完整。
  三、《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单位农业机械自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建议删除。因为单位农业机械自修活动中,可能会出现改装、拼装农业机械等活动,如不加强对单位农业机械自修活动的管理,势必会造成管理漏洞。因此,建议删除这一条。
  另外,《条例(草案)》中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需作适当斟酌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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