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次会议

关于制定《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制定《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5-06-30 13:1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是水运大市,京杭运河、锡澄运河、锡溧漕河等航道穿城而过,北通长江,南濒太湖,东联苏州、上海,西接常州、镇江,航道网十分发达,拥有等级航道1656公里,水运量十分庞大,仅苏南运河无锡段货物年通过量就达1.5亿吨,繁荣的水运为无锡乃至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随着水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矛盾十分突出。
  一是水运事业发展和内河通航条件改善的速度不同步,急需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苏南运河航段在航船舶数量已达到平均每分钟2.5艘,交通高峰时段已达到每分钟7至8艘,而且船舶种类杂、大吨位船舶不断增多,造成航道的发展速度跟不上船舶和运量的发展,致使我市内河通航紧张。由于少数大吨位的船舶高速航行和一些重载船舶或船队低速航行,以及相当部分船舶不自觉遵守通航秩序,违章航行,抢档强超,降低了航道利用率,给通航安全带来了很多隐患,极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畅通。
  二是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难以适应具体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主要是规范大型船舶在高等级航道的通航管理,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内河管理的需要,急需结合我市水上交通管理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操作性、针对性。
  三是水上应急预案急需进一步完善。为了提高预防和救助的操作性,控制水上交通出现大规模的堵档和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急需从保障安全畅通着手,建立健全各种应急预案,强化责任制,保障我市重点水域、重点航段(太湖、京杭运河无锡段等)的水上交通安全,使应急救助工作有章可循。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立法计划,市交通局专门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班子。在起草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仔细分析实际管理工作情况,总结以往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起草了初稿,然后通过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听取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船舶保险文书
  目前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包括船舶污染事故)处理和善后过程中,由于船舶缺少保险,船民往往陷于困境,有的倾家荡产也无力赔付相关费用,有的甚至把沉船弃于航道,给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为了防患于未然消除隐患,降低船舶航行风险,解决水上交通事故赔付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2.关于报港
  近年来,我市通航水域内船舶随意停泊、作业的趋势日益加剧,给通航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尤其是危险品运输船舶不仅涉及到航行安全,对水域污染等也构成严重威胁。加之船队日益大型化,航速较慢,占据通航水域面积大,这类船舶的操作相对不灵活,容易打横、搁浅。船舶无序航行、停泊或作业,极易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甚至导致航道堵塞。实行船舶报港制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船员将船舶装卸情况、航行线路、停泊区域、作业场所和时间,以及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利于海事管理机构能够根据所掌握的航道通航、码头停泊、水上作业等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合理调度和指挥;对一些船队、危险品运输船舶可以采取增加拖轮提高航速、配备巡逻艇护航、指定宽敞停泊水域待港等措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实行船舶报港管理的这一做法,在长期的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实际效果,在全省海事实际管理工作中,已被普遍应用。据此,《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对报港作了明确的规定。
  3.关于紧急情况下的清障打捞
  鉴于我市多数航道内船舶通航密度过大,对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不及时打捞,极易引发其他船舶连续搁浅沉没,危害十分严重,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明确,在时间许可和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原则上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负责清障打捞;在影响通航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时组织打捞清除。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打捞单位在接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清障打捞。
  4.关于船舶载运货物超长、超高、超宽的认定
  目前水上航运中,船舶载运货物超长、超高、超宽现象十分突出,在过桥、过闸和船舶交会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仅去年我市范围内因此造成的翻船事故五起、撞桥事故两起。由于目前国家对船舶载运货物超长、超高、超宽没有明确具体标准,给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缺乏操作性。为了确保通航安全,我们根据船舶稳性的高低和驾驶人员盲区的大小,对船舶载运货物超长、超高、超宽的标准作了明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条中规定:船舶载运超长、超高、超宽是指所载货物的长度超出船艏、船艉,高度超出主甲板1.2米,宽度超出船舶两舷。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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