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次会议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时间:2005-06-30 13:1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5年6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规章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提请,对政府规章进行统一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市长令、规章文本、说明等有关材料,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政府规章的接收、登记、存档,并分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六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不设区的市、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认为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备案的政府规章认为需要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进行审查。
  第八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就政府规章是否有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章的规定不适当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政府规章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查。
  第十一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政府规章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并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查政府规章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政府规章有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要求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政府规章有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政府规章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政府规章审查工作结束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撤销政府规章的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本程序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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