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次会议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5-09-05 13:4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是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的成效,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
  二、执法检查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要围绕本市“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执法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对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每年要安排1—2项进行执法检查。
  三、执法检查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提出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在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予以确定。执法检查计划需要调整项目时,应当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四、执法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市和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共同组织。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组成。组长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组员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可以邀请上级人大代表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做好服务工作。
  五、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资料,做好执法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在工作上给予支持。
  六、执法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实地察看和利用网络技术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执法工作的全面情况,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或者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问题。
  七、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价;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
  八、执法检查报告应当提交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实施法律、法规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送交有关主管机关。
  九、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组要对整改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将整改报告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对执法检查后的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十、新闻单位要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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