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5-11-05 13:4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送快餐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日益成为人们重要的用餐方式,外送快餐生产经营企业呈快速发展的态势。但是外送快餐卫生管理矛盾日益突出,全市由外送快餐引起的食物中毒,其数量和中毒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针对这种现状,制定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无锡日报》上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也分别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协调和研究,还将规定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进行预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预审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教科文卫工委在一审审查意见的报告中提出,规定草案第二条中“消费者需求”修改为“消费者订购要求”更为准确。经研究,认为该条是对规定草案所规范外送快餐的概念进行界定,修改后的表述能更准确地体现立法意图,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外送快餐,是指集中加工烹饪并根据消费者的订购要求,以盒装、桶装等方式外送销售的主食和菜肴。”
  二、省人大法制工委以及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最大加工份数的规定表述不够清晰,要求修改。经研究,建议将该款分项表述,并将该款与第一款合并,表述为“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当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相适应。以常规生产方式为主生产加工外送快餐的,其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得超过二点五份;(二)一百五十一平方米至四百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不得超过三份;(三)四百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不得超过三点五份。”
  三、有的委员以及公开征求意见中有的市民提出,规定草案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对管理相对人要求过高,可行性及操作性均不强。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按有关规定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品的,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四、有的委员提出,规定草案第二十条关于用餐单位的规定中对从事分装、发放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作了规定,但没有对偶尔患病情况作出规定,要求增加此内容,以使规定草案更完善。经研究,建议该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并将第五项关于分装、发放人员的规定并入该项,具体表述为“发现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外送快餐的分装、发放,常年从事分装、发放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五、有的委员提出,规定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关于要求用餐单位对订购快餐需留样的规定不合理,且操作性不强,要求删去此内容。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关于用餐单位需留样的规定,同时从规定草案的逻辑结构考虑,建议将该款另列一条表述,作为规定草案的第二十一条。
  此外,还有对规定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修改的意见,法制委员会一并作了研究和修改。并对条(款、项)序也作相应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规定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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