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6-05-05 14:2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由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27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6月批准,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该《条例》实施已有10年。期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已发展到4681辆,其中市区3840辆,江阴市418辆,宜兴市423辆;另外,货运出租汽车83辆,车辆租赁企业11家,为繁荣我市经济作出了一定贡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条例》与当前管理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主体、市场准入条件、从业人员要求、违章处罚等作了新的规定;二是与城市经济发展不适应。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群众对乘坐出租汽车的需求更多,要求更高,对出租汽车规范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为满足社会和市民出行的需求,亟需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市交通局专门成立了《条例(修订草案)》工作班子。在具体起草中,依据《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的现状、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确定了修订的基本思路;然后召开专题会议,分别邀请部分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代表座谈,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认真学习研究了省内外其他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专程到苏州学习有关管理经验和做法;初稿完成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乡建设工委以及市政府法制办集体进行了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执法管理主体问题。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授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据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确定了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问题。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必要补充,其经营权是一种公共有限资源,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和时间段内,许可数量上有一定的限制,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进行自由调节,必须通过有偿使用等方法进行宏观控制,目前省内外其他城市如南京、苏州、常州、杭州、宁波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均采用了有偿出让的方式。我市在1997年已对新增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了有偿出让;1997年前通过行政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根据管理实际情况,在车辆更新时,逐步与有偿使用接轨;2002年颁布的《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明确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依法有偿出让或者转让”。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申请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第三款“申请领取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应当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晰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3.关于出租企业规模及经营资质问题。
  引导出租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公司化经营,是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无锡城市经济开放发展的需要,《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明确:“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条例(修订草案)》细化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量化了车辆、资金、场地等要求,第十条第一款(三)“具有五十辆以上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资金”,(四)“除固定资产外,还具有不少于车辆总价值百分之五的流动资金”,使我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既能够达到一定的规模,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形象,同时也具备较强的承受风险能力。
  4.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经营者的实际需求,在保证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条例(修订草案)》放宽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取消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户籍限制,同时强化了职业培训要求,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四)“经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考试合格”,以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5.关于推进科技进步问题。
  使用电子货币收费系统和先进的调度系统是科技进步的必然产物,也是适应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苏州市已在所有客运出租汽车上安装了此类系统,在统计城市客流、方便乘客招租及付费、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出租汽车安全管理等各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市目前已经有500多辆客运出租汽车安装GPS系统试行,今后应逐步推广到所有出租汽车上,为此,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出租汽车行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另外,第十七条(二)明确“配备通讯调度设施、电子货币收费系统的,保持其完好”,以切实达到方便、安全管理的目的。
  6.关于实行信用考核制度问题。
  出租汽车特别是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窗口,倡导诚实信用十分必要。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行信用考核制度,有利于建立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维护我市的窗口形象。借鉴上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设立了信用考核制度,考虑到信用考核制度比较具体、复杂,该条第三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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