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总第167期

冷眼慎思代表述职

冷眼慎思代表述职

时间:2006-05-08 11:2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为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监督制度,督促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近年来,各地纷纷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开展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但是,在热热闹闹的代表述职中,我们仍然看到了一些新问题。
  问题之一:参加评议的选民人数问题。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现在代表向选民述职也应该由参加选举的人民群众来评议。但若由全部选民来评议,其实际操作很困难,加上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各地在确定参加评议选民时随意性较大。一些地方的评议选民是小范围内的,有的地方甚至为了确保代表以高票通过评议,往往选择与代表本人关系密切的选民,如代表是企业老板,选民则是公司职员。因此,评议结果是否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是值得我们进一步商榷的。
  问题之二:述职评议的代表人选问题。一般都选择履职表现佳,群众口碑不错的好代表进行述职,而表现平平,甚至表现不佳的代表从不参加述职。这在代表述职评议的初期,从影响力和示范作用考虑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此种做法一但久了,让人误以为只有优秀代表才进行述职评议就不妥了。一是与代表述职督促代表更好履行职责的目的背道而驰;二是浪费了好代表深入群众、了解民意的宝贵时间;三是给履职情况一般的代表造成一种只有表现好才进行评议的错误观念,增加了惰性。
  问题之三:述职评议结果的落实问题。很多地方把代表述职评议的测评结果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有些地方将测评结果确定为“优秀、称职、不称职”。按照《代表法》第五条的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那么一旦代表述职评议出现“不称职”,是否应该罢免该代表?假使参加述职评议的选民仅仅是部分选民,那么罢免该代表的意愿是否会被全体选民通过?且罢免人大代表一定会牵扯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甚至会影响到代表结构。
  问题之四:代表述职的持续性和全面性问题。代表述职是在监督代表方面的一个探索。我们在进行代表述职时首先要考虑到是作为一种长效机制运行,还是仅仅进行尝试。若将代表述职作为一种制度,势必会每年进行评议,而要让人大代表都全面参加评议,在代表人较多的情况下是无法做到的,且会花费很多精力耽误了人大正常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但若不将所有代表都在群众的监督的目光下,那么没有述职的代表和参加述职的代表显然是不公平、不全面的,而且会使一些履职情况不佳的代表存有侥幸心理。
  因此,我们在进行代表述职评议时要考虑全面。可以说,代表述职评议是我们在监督代表方面的一个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尝试,如利用互联网将代表履职务的情况公布网上,让全体选民来监督。笔者认为,我们在进一步加强对代表监督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选举出能认认真真,实事求是为人民说话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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