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6-07-12 14:3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无锡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财经工委于6月14日召开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形成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基层的全面落实,是从法律上确立和保障职工的政治权利和主人翁地位,从源头上、整体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经济结构不够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等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的情况,根据我市调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实际,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地方立法十分必要。这对于协调稳定我市宏观的劳动关系,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发挥工会维权的组织优势,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立法工作,要求立法起草部门既借鉴外地该项立法的先进经验,又结合我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促使我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市总工会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论证工作,多次在系统内部和市有关机关征求意见,并参考外省市的方法经验,十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我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法制工委提前介入,和市总工会共同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努力使立法的条款具有可操作性。5月29日至31日,我委还召开了市各有关方面的三次座谈会,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形成了6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在主任会议后,根据主任会议的精神,我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市总工会再次进行修改,形成这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我委认为,经过反复修订,《条例(草案)》结构比较合理,条理比较清晰,与国家法律法规不抵触,符合我市实际且具有一定地方特色。
   同时,我委认为《条例(草案)》在以下方面还应进一步研究修改:
   一、关于第四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原则,前三项是正确的,第四项“与有关行政部门密切合作”是其工作的方法,并与《中国工会章程》关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准则相矛盾,建议修改为“便利维权”的原则。因为工会与有关行政部门密切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便利维权。
   二、建议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开展监督检查活动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其下一句删除。第二项修改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全面、客观地了解执行劳动法律的情况”。
  三、关于第二十一条的表彰奖励,建议修改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不以政府作为管理该事项的主体,比较适宜。
  另外,还有个别条款在文字上需作进一步研究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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