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6-07-12 14:3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道路是城市经济、物流、人流、信息流的重要载体,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功能的有效发挥更是建设平安无锡、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管理,1999年,市政府出台了45号令《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至今,该《办法》实施已有8年。期间,我市城市道路已发展到469.12公里,834.45万平方米,桥梁280座,下水道654.64公里,公铁立交泵房11座,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城市道路功能重要性的日益凸现,社会和市民对城市道路的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原有的《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城市道路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原锡山市撤市建区后,相当数量的乡镇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性质随之改变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进入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城市道路范围的扩大迫切需要我们调整管理范围。二是城市范围扩大以后,有关部门出现了管理职责和管理范围的重叠交叉或管理真空,造成了重复管理或管理缺位,妨碍了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序运行,需要重新加以调整和明确。三是原《办法》对城市桥梁管理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因为缺乏具有操作性的法规支持,形成了一定的管理真空,危害桥梁安全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给城市桥梁的安全运行带来了隐患。四是超重汽车对城市道路的损坏日益加剧,原《办法》对这方面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均很薄弱和滞后,无法起到严格管理的作用。五是原《办法》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井盖、沟盖等附属设施的管理不够明确具体,对车辆和市民的出行安全问题带来了影响。因此,制定一部新的、效力更高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门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班子。在具体起草工作中,主要依据了国务院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118号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我市城市道路管理的现状、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确定起草的基本思路和框架,形成了初稿;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听取了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参考研究了兄弟城市道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专程到有关城市学习管理经验和做法。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城建环保工委多次进行了论证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城市道路管辖范围
  对于城市道路管辖问题,由于不是简单地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划分,因此,以往市、区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城市道路管辖范围不是非常明确,给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借鉴兄弟城市的做法,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明确:“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市、区所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从而使市、区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道路管理的职责更加明确,也使社会公众对城市道路的管辖范围有清楚的了解。
  2关于地下管线的管理
  地下管线错综复杂,长期以来,由于有关部门不掌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详细情况,致使在工程施工中,挖断地下管线的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不仅造成了很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损失,而且直接影响到了社会公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因此,《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工程的技术资料和信息数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并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使有关部门能够较好的掌握地下管线的基本情况,有效保障地下各类管线的完好。同时,在以往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通常各自为战,管线排列十分紊乱,不仅造成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给管线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按照国家关于地下管线建设的规范和发展方向,《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新建城市道路和具备条件的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线集约化建设”,从而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管理水平。
  3关于窨井盖管理
  如何有效保证窨井盖完好,确保车辆和市民出行安全,长久以来一直是城市道路管理中的难点问题。近年来,窨井盖缺失问题十分严重,不仅给有关产权单位带来了直接损失,由此给行人或车辆造成危害而支出的赔偿费用更是庞大;而且严重破坏了城市形象,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究其原因,各类窨井盖及其设置达不到相应的技术标准,不满足城市道路养护规范,而且有关产权单位巡护力度不够,发现问题也不及时处置,是造成窨井盖管理水平不高的主要因素。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发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正位、补缺;发现井盖、沟盖产生震动噪声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修复”,从而加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4关于城市桥梁管理
  城市桥梁一旦发生问题,影响较大,因此,除加强对城市桥梁的日常维护外,对即将或者已经产生危害城市桥梁安全的问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确保公共安全。为此,《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城市桥梁经检测评估,结构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变更承载能力标志和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城市道路、桥梁发生塌陷、断裂等影响通行安全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5关于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所和经营性场所
  目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所和经营性场所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一方面占据了大量的城市道路资源,影响了城市道路的畅通,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了城市环境的整洁有序。因此,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确需占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方可批准占用。禁止占用快速通道和城市主干道作为经营性场所和停车场所”,从而加强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城市形象的不断提升。
  6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因此,为避免责任不清,在《条例(草案)》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市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同时,《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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