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代表职务
第五讲 代表职务
时间:2006-09-08 12:3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
●代表职务的内涵
●代表认真执行职务意义重大
●严格执行职务,争当称职代表
“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一种工作职务。近年来,随着人大地位、作用的进一步凸现,人大代表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职务。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一些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还把人大代表当成荣誉来看待,作为对下级干部的奖励;而一些基层干部也把当上人大代表看作是自身业绩得到认可的标志、自身价值得到体现的象征。有的企业家甚至把当上人大代表作为经商办企业一张“名片”,因而千方百计地争取当选人大代表。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该严肃指出,把人大代表看作荣誉称号的观念,是一种落后观念、糊涂观念,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格格不入的错误观念。
代表职务是一项政治职务。人大代表是人民的权力使者,是受人民之委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哪一级人大代表,都肩负着崇高的政治责任。代表执行的职务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民间活动,而是一种政务活动,是一种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重大职责的崇高职务。
代表职务是一项法律职务。与社会上其他职务不同,人大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一经当选,即具有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被赋予法定的代表职责、法定的代表义务。人大代表受命于法,听命于民,直接按照法律的规范行动,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全体人民负责。每一个人大代表,都必须依法、为民、履行职责。代表执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职务是一项工作职务。代表法第二章规定了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包括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建议和询问,参加选举等。第三章规定了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这些工作任务,都是每个人大代表必须认真对待和努力完成的。
代表职务是一项常任职务。这里讲的"常任"有两层意思:一是职务常任。“人大代表”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开会是代表,会后就拉倒”的会议代表。人大代表除了要参加人代会,还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履行代表的各项义务。二是时间常任。人大代表自当选之日起,到换届不再当选代表止,这期间代表的职责一直在身。
人大代表的职务是神圣的,执行好代表职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人大代表自觉执行代表职务,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这里讲的“代表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广泛性,而是指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有效性。有些代表选出来之后,开会很少发言,平时很少活动。你讲,这样的代表有多少代表性?人民选了这样的代表有什么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一是要积极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为民执言,为民办事,真正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二是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使群众的意愿能在国家决策中起作用。人民群众是土壤,人大代表是种子。人大代表只有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才会有生命力,有活力,也才会有代表性。代表执行职务,也只有不断汲取了人民群众的营养和力量之后,才会更无畏,更刚直,更敢于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二)人大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权力。因为国家权力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国家意志实现的权力,因而是各种权力中具有根本的、核心作用的权力。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属于该级全体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是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使者。换句话说,代表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代表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人大代表一次手举得对不对,一个圈划得是不是,一个动议提得及时不及时,关系到是否真实地代表着几百、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人民的愿望和利益。如果我国近300万五级人大代表真正增强了使命感、责任感,真正努力地执行代表职务,那么,13亿中国人民的命运就可以真正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就一定能政通人和,国泰民安,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经济发达,真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三)人大代表严肃执行代表职务,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将决定、组织和监督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交由人民代表机关统一行使的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本级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首要、核心的地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作为个人的活动,他推动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为集体的活动,他们制约或决定着国家的重大决策行为、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因此,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国家权力机关运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的直接的、间接的体现。有的同志恐怕要问,代表在人代会上提提意见、议案,怎么能说体现了国家权力呢?这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如某省的代表提出的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应视为工龄计算的建议提出后,引起省劳动人事部门的重视,并予以采纳。有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干部的工龄工资应由每年五角增加到一元。这一建议很快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上述例子可以说明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代表执行职务的个体行为,可以产生行使国家权力的集体行为;其二,人民代表大会整体的职权行为与代表个体的职务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需要每一个人大代表积极参与行使才能得以实现。任何一个正确的意见只有经过全体代表的认真讨论并取得较多数代表的同意,才能最终形成决议、决定或法规、法律,变成公民一体遵行的国家意志。
随着人大工作的推进,明晰代表职务行为与个人职业行为的问题,严肃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据报道,目前有些人大代表在开展活动时,把执行代表职务与个人的职业行为相混淆,这种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多。现在一些个体经营户、民营企业家、中介组织的人参加到人大来,是需要的,人大也需要有他们的声音。但是,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是一个公职,它是服务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而他个人的职业行为是带有经营性、营利性。两者一定要区分开。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执行职务,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主动性,鼓励有作为,不提倡不作为,反对“乱作为”。代表要积极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同时又要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反映民意。代表可以利用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如网络等主动开展活动,但是不能把它当做宣传个人或者企业的一种途径;不能凭人大代表的身份,为企业、为个人谋利益,比如低价收购原材料、推销产品、干预人家的合法经营,等等。
地方人大20多年的情况表明,当人大代表大凡是“三步曲”:第一步,当上代表;第二步,当像代表;第三步,当一个称职代表。有的代表走了第一步:报个到,凑个数,话不多,事不做。有的代表走到第二步:遵守法律,联系群众,反映意见。有的代表走到了第三步:忠于职守,民意为天,积极负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从一些地方代表的工作现状看,走到第二步是多数,称职代表是少数。应当在人大代表中开展一次怎样当一个称职代表的大讨论,让代表职务神圣起来,让代表精神振奋起来。应当在代表工作中采取一些实质性的引导、鼓励、鞭策措施,使多数人大代表都能走到第三步。
应该承认,当一个称职的人大代表,的确存在许多困难。我国的人大代表不像西方国家的议员,他们都是专职的。我国的五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本职工作比较忙,难以抽出很多时间来做人大方面的工作,也难以花大量的精力来调查社会问题和民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许多处于基层的和生产第一线的人大代表,对于全局情况了解不多,难以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深入的评议,提出针对性强、力度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但是,客观上的这些困难不应成为当一个“凑数”代表的理由。当务之急要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不能对代表工作“兼而不职”,本职工作越忙,越是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关系。如果有意无意地把代表职务抛在脑后,那就是放弃了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责任。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更应该重视人大的会议和活动,一方面通过代表活动进一步联系群众,了解实际。另一方面,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为民执言,为民办事,成为其他代表的榜样。增强“职务”意识.还要求人大代表自觉地、负责地出席人代会。在人代会上,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集体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政和重大事项,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谓任务重大,责任重大,意义重大。正因为如此,所以人大代表应该紧紧围绕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做到讨论“不开无轨电车”,审议不搞成“清谈馆”,有宽度、有深度、有力度地反映各方面群众的呼声,使会议的各项决策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体现人大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代表职务的内涵
●代表认真执行职务意义重大
●严格执行职务,争当称职代表
“人大代表”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一种工作职务。近年来,随着人大地位、作用的进一步凸现,人大代表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职务。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一些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还把人大代表当成荣誉来看待,作为对下级干部的奖励;而一些基层干部也把当上人大代表看作是自身业绩得到认可的标志、自身价值得到体现的象征。有的企业家甚至把当上人大代表作为经商办企业一张“名片”,因而千方百计地争取当选人大代表。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该严肃指出,把人大代表看作荣誉称号的观念,是一种落后观念、糊涂观念,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格格不入的错误观念。
代表职务是一项政治职务。人大代表是人民的权力使者,是受人民之委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哪一级人大代表,都肩负着崇高的政治责任。代表执行的职务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民间活动,而是一种政务活动,是一种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重大职责的崇高职务。
代表职务是一项法律职务。与社会上其他职务不同,人大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一经当选,即具有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被赋予法定的代表职责、法定的代表义务。人大代表受命于法,听命于民,直接按照法律的规范行动,直接对本行政区域全体人民负责。每一个人大代表,都必须依法、为民、履行职责。代表执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职务是一项工作职务。代表法第二章规定了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包括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建议和询问,参加选举等。第三章规定了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这些工作任务,都是每个人大代表必须认真对待和努力完成的。
代表职务是一项常任职务。这里讲的"常任"有两层意思:一是职务常任。“人大代表”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开会是代表,会后就拉倒”的会议代表。人大代表除了要参加人代会,还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履行代表的各项义务。二是时间常任。人大代表自当选之日起,到换届不再当选代表止,这期间代表的职责一直在身。
人大代表的职务是神圣的,执行好代表职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人大代表自觉执行代表职务,直接关系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这里讲的“代表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广泛性,而是指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有效性。有些代表选出来之后,开会很少发言,平时很少活动。你讲,这样的代表有多少代表性?人民选了这样的代表有什么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一是要积极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为民执言,为民办事,真正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二是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使群众的意愿能在国家决策中起作用。人民群众是土壤,人大代表是种子。人大代表只有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才会有生命力,有活力,也才会有代表性。代表执行职务,也只有不断汲取了人民群众的营养和力量之后,才会更无畏,更刚直,更敢于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二)人大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权力。因为国家权力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国家意志实现的权力,因而是各种权力中具有根本的、核心作用的权力。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属于该级全体人大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是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使者。换句话说,代表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代表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又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人大代表一次手举得对不对,一个圈划得是不是,一个动议提得及时不及时,关系到是否真实地代表着几百、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人民的愿望和利益。如果我国近300万五级人大代表真正增强了使命感、责任感,真正努力地执行代表职务,那么,13亿中国人民的命运就可以真正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就一定能政通人和,国泰民安,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经济发达,真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三)人大代表严肃执行代表职务,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将决定、组织和监督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交由人民代表机关统一行使的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本级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首要、核心的地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作为个人的活动,他推动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为集体的活动,他们制约或决定着国家的重大决策行为、决策过程、决策结果。因此,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国家权力机关运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的直接的、间接的体现。有的同志恐怕要问,代表在人代会上提提意见、议案,怎么能说体现了国家权力呢?这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如某省的代表提出的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应视为工龄计算的建议提出后,引起省劳动人事部门的重视,并予以采纳。有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干部的工龄工资应由每年五角增加到一元。这一建议很快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上述例子可以说明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代表执行职务的个体行为,可以产生行使国家权力的集体行为;其二,人民代表大会整体的职权行为与代表个体的职务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需要每一个人大代表积极参与行使才能得以实现。任何一个正确的意见只有经过全体代表的认真讨论并取得较多数代表的同意,才能最终形成决议、决定或法规、法律,变成公民一体遵行的国家意志。
随着人大工作的推进,明晰代表职务行为与个人职业行为的问题,严肃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据报道,目前有些人大代表在开展活动时,把执行代表职务与个人的职业行为相混淆,这种现象在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多。现在一些个体经营户、民营企业家、中介组织的人参加到人大来,是需要的,人大也需要有他们的声音。但是,人大代表的职务行为是一个公职,它是服务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公共利益,而他个人的职业行为是带有经营性、营利性。两者一定要区分开。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明确规定,人大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执行职务,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主动性,鼓励有作为,不提倡不作为,反对“乱作为”。代表要积极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同时又要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反映民意。代表可以利用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如网络等主动开展活动,但是不能把它当做宣传个人或者企业的一种途径;不能凭人大代表的身份,为企业、为个人谋利益,比如低价收购原材料、推销产品、干预人家的合法经营,等等。
地方人大20多年的情况表明,当人大代表大凡是“三步曲”:第一步,当上代表;第二步,当像代表;第三步,当一个称职代表。有的代表走了第一步:报个到,凑个数,话不多,事不做。有的代表走到第二步:遵守法律,联系群众,反映意见。有的代表走到了第三步:忠于职守,民意为天,积极负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从一些地方代表的工作现状看,走到第二步是多数,称职代表是少数。应当在人大代表中开展一次怎样当一个称职代表的大讨论,让代表职务神圣起来,让代表精神振奋起来。应当在代表工作中采取一些实质性的引导、鼓励、鞭策措施,使多数人大代表都能走到第三步。
应该承认,当一个称职的人大代表,的确存在许多困难。我国的人大代表不像西方国家的议员,他们都是专职的。我国的五级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本职工作比较忙,难以抽出很多时间来做人大方面的工作,也难以花大量的精力来调查社会问题和民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许多处于基层的和生产第一线的人大代表,对于全局情况了解不多,难以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深入的评议,提出针对性强、力度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但是,客观上的这些困难不应成为当一个“凑数”代表的理由。当务之急要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不能对代表工作“兼而不职”,本职工作越忙,越是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关系。如果有意无意地把代表职务抛在脑后,那就是放弃了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责任。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更应该重视人大的会议和活动,一方面通过代表活动进一步联系群众,了解实际。另一方面,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为民执言,为民办事,成为其他代表的榜样。增强“职务”意识.还要求人大代表自觉地、负责地出席人代会。在人代会上,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集体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政和重大事项,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谓任务重大,责任重大,意义重大。正因为如此,所以人大代表应该紧紧围绕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做到讨论“不开无轨电车”,审议不搞成“清谈馆”,有宽度、有深度、有力度地反映各方面群众的呼声,使会议的各项决策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体现人大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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