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6-09-12 14:4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21日,财经工委召开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根据此前8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条例(草案)》的初审建议,我们重点审查《条例(草案)》在创新保护理念、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加强资金投入与良性的市场运作,以及完善宜兴紫砂保护教育体系和培训体制方面的内容,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草案)》的制定结合我市实际,将宜兴紫砂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以来,常委会领导十分重视,多次研究如何科学、民主地提高该项立法质量的具体实务。要求法制工委、财经工委提前介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秉承国际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立法起草工作交由宜兴市政府负责,保障了该项立法充分吸取宜兴市近三年来实施《关于加强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的议案》过程中的创新经验和规范成果,并注重把保护紫砂资源、弘扬紫砂文化、保护知识产权、整顿市场秩序、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加强整体保护以及促进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等重要内容纳入立法框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力,体现了对宜兴紫砂保护文化性重于经济性、传承性重于建设性的特点。因此,我们认为,目前的《条例(草案)》既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符合国务院去年3月发出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是我市人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主动创新,对宜兴紫砂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鉴于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已经很好地吸收了8月3日主任会议初审时财经工委提出的具体建议,并在条文繁简和文字的规范上作了推敲完善,我们感到比较满意。但在审查中我们感到仍有个别问题需要斟酌。主要是:
  1.目前的《条例(草案)》没有明确无锡市和宜兴市政府对宜兴紫砂保护的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5〕18号文件精神,落实由文化部门牵头的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机制。
  2.关于第三章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在第18条强调了融合现代技术、现代设计和其他工艺美术技艺等方法,丰富宜兴紫砂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这虽然符合宜兴紫砂工艺发展趋势,但忽略了对宜兴紫砂固有的工艺技术的挖掘、恢复和保持,建议进一步增补完善有关原生态保护的措施,防止在工艺技术创新中有意或无意地湮灭宜兴紫砂独特的传统工艺。
  以上审查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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