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6-09-12 14:4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现就《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宜兴紫砂以其悠久的历史渊源、独特的制作工艺、高雅的文化品位和公认的实用价值,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特别是“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被列入首批公布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后,为宜兴紫砂这一传统工艺美术奇葩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条件,同时为“宜兴紫砂”这张陶都宜兴极富含金量的“名片”增添了新的注解。
  但是,我们同样也清醒地看到,在宜兴紫砂的保护和发展过程中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如,前几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不规范,甚至过度开采,这些年比较猖獗的零星紫砂资源偷盗;技艺人员在工艺传承和创作上表现出来的浮躁、功利;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冒用他人字号、标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职称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对外宣传和从事经营活动时虚报职称;不依法设立经营单位,经营中自觉纳税意识不强等等。上述问题和现象,虽然只表现在部分单位和从业人员身上,但对宜兴紫砂整体的保护和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甚至严重影响宜兴紫砂的声誉。2004年宜兴市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宜兴紫砂保护和发展的议案》,近三年来宜兴市人民政府围绕紫砂议案的实施,在保护紫砂资源、弘扬紫砂文化、保护知识产权、改革职称评审、整顿市场秩序、完善税收征管、狠抓基础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一些保护措施和手段没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宜兴紫砂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条例》虽然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但其他相关依据却比较丰富,主要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国务院和省人大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政策措施,同时还参照了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省内外相关立法等。
  由于《条例》的地域性和专业性都较强,我们改变以往主要由市相关部门负责起草的做法,直接交由宜兴市政府负责起草工作。为此,宜兴市政府及时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组建起草工作班子,并从调查研究入手,分析宜兴紫砂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资料,提出立法框架。在完成初稿的基础上,经过了多次较大规模的征求意见工作,分别听取市及宜兴市相关部门、业界各类单位和从业人员代表的意见。期间,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财经工委、市政府法制办与宜兴市政府反复进行论证、协商,并根据8月3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形成《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中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宜兴紫砂”的概念问题
  紫砂属陶类。国家首批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使用了“紫砂陶”这一名称。但是,由于本条例是就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制作技艺保护和传承、作品和产品保护及其相关活动所进行的综合立法,同时考虑到已往的对外宣传和长期来的约定俗成,《条例(草案)》使用了“宜兴紫砂”,而没有采用“宜兴紫砂陶”这一名称。在“宜兴紫砂”概念界定时,我们将其定位为“紫砂制品”,同时把最能反映宜兴紫砂特色的矿产资源和传统制作工艺一并表述,容易为人们接受和掌握。
  2关于实施主体和行业协会的问题
  由于宜兴紫砂的保护及相关工作职责不可能由某一个部门独立承担,同时考虑到保护对象的地域性和特殊性,《条例(草案)》在规定实施主体时,明确无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宜兴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宜兴紫砂保护工作;市和宜兴市经贸、文化、矿产资源、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的保护工作。
  由于目前已经依法设立了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和宜兴市紫砂行业协会,但两个行业协会在会员、职责方面均存在着交叉。为充分发挥两个行业协会在宜兴紫砂保护方面的作用,《条例(草案)》规定,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
  3关于设立专项资金问题
  宜兴紫砂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紫砂珍品、精品和珍贵资料的收集,紫砂制作技艺的传承和对宜兴紫砂保护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等,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保障。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宜兴紫砂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构成,专项用于宜兴紫砂的保护。
  4关于紫砂矿产资源保护问题
  紫砂矿产主要储存于宜兴市丁蜀镇黄龙山一带。紫砂矿产资源是独特的不可再生资源,目前存量非常有限,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可能面临枯竭的危险。自2005年起,宜兴市政府已经决定对紫砂矿实行停采三年的保护措施,同时,由于黄龙山地处丁蜀镇镇区。因此,如何从保护宜兴紫砂,确保宜兴紫砂原料永续供应的角度,来解决紫砂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关系尤为重要。为此,《条例(草案)》提出了根据宜兴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的要求,组织制定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要求。同时,鉴于目前紫砂矿产的埋藏状况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提出“严格控制露天开采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规定。
  5关于工艺保护和传承的问题
  作为国家首批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的保护和传承应当是《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条例(草案)》提出了采用挖掘整理资料,研讨交流技艺,保护保密工艺,带徒学艺传承,从业人员培训,引进相关人才,开展普及教育等措施,实现宜兴紫砂工艺保护和传承、弘扬宜兴紫砂文化的目的。
  6关于规范宜兴紫砂制品市场问题
  目前,宜兴紫砂制品市场比较混乱,无证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漫天要价,乱建市场、乱设摊点,侵犯权益、缺少诚信等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些情况,《条例(草案)》第四章提出了建立宜兴紫砂制品信息管理制度,引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保护,实行宜兴紫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统一规划宜兴紫砂特色经营服务等具体措施。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宜兴紫砂,始于宋元,成熟于明代,盛于当代,迄今已有600年以上的历史。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举世无双,宜兴紫砂熔文学、书法、绘画、雕刻等艺术于一身,形成了独特的紫砂艺术,与中国茶文化有机结合形成了享誉世界的紫砂文化。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作为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由国务院公布,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已经展开。《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对保护和弘扬宜兴紫砂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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