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总第170期

第六讲 代表素质

第六讲 代表素质

时间:2006-11-08 13: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代表素质是人大工作基础的基础;
    ●把好“入口”关
    ●代表的政治素质与能力素质;
    ●代表的精神状态很重要
  纵看地方人大25年,横看地方人大各项工作,可以这样说: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代表素质则是基础的基础。
  我总觉得,撰文谈代表素质,是一个比较尴尬的课题。因为按照一般的道理,人民选出的代表、或者身为一个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重任在肩,不可能存在素质低下、有负使命的问题。但是,自从1954年全国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代表素质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上世纪80年代,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后,这个问题也反复被讨论。近几年来,随着人大制度的发展和人大工作的深入,代表素质问题进一步引起政治、法学、理论各界和人大工作者的广泛关注,社会各方面也不断地呼吁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这是为什么呢?在我国,为什么会产生反映那么强烈的代表素质问题?代表素质不高表现在哪些方面?代表的素质要求包括哪些内容?本节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刚才之所以说讨论代表素质是个尴尬话题,是因为在许多发达国家,他们的议员不存在这个问题;你要成为一个议员吗?那么就必须在竞选中凭自身的条件能力和承诺,取得选民的赞成票;你想继续连任议员吗?那么就必须取悦于选民,竭尽全力地为选民说话、办事,干出名堂来;你想在议会中站住脚跟吗?那么就必须体现出作为议员的权能和责任心。所以,在发达国家一般不讨论议员的素质。在我们国家,情况就不一样。许许多多的人大代表是带有安排性、荣誉性的。在人大换届选举前,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就要根据代表的结构要求,安排代表候选人名单。安排时,要照顾女性、劳动模范、英雄人物、少数民族以及领导人员、各方面的头面人物,要考虑到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平衡,人大代表的文化层次、平均年龄,等等。这样“横安排、竖考虑”的结果,凸显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结构性”、“组织性”,凹陷了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职业性”、“人民性”,人大代表的职业素质就势必被严重忽视,使得选出来的部分人大代表,一开始就出现了素质上的问题。主要是:“当代表不是‘我要当’而是‘要我当’,是“额外负担”,当代表是“政治待遇”、是“荣誉称号”。持有这些想法的代表,参加人大工作,被动型意识、“对上负责”、“对组织负责”的意识比较浓烈,民本位观念淡薄,参政欲望不强,积极性不高,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缺乏代表应有的原动力;由领导“操作”选出的代表,群众基础较差,威望不高,他们在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代表民心方面,存在着客观困难;由“比例”照顾选出的代表,其知识水平、活动能力有限,难以执行代表职务。因此,现在代表的素质问题,有一部分是属于“进口性”、“组织性”和“体制性”的问题。由此,提高代表素质,第一要把好人大代表选举的“入口关”,即提高代表职务标准,提名推荐人选既要注重群众基础又要注重政治觉悟;既要注重参政热情又要注重议政能力;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从根本上解决代表的“先天性不足”的问题。第二要实施公示制度。建立代表活动档案,对代表出席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小组活动、联系选民等情况,以及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选民公布,接受选民的监督。三要开展代表述职评议。积极推行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组织代表向选民汇报履行职务的情况,选民依照法律规定,对履职不积极、不主动,效果不明显的代表及时进行诫勉或者罢免,让代表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压力,彻底改变部分代表“不作为”的状态,提高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如果说选举时产生的代表素质问题是“先天性”的,那末在代表当选之后,由于一些代表的政治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对代表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淡化,由于代表受“干多干少、干好干差一个样”的“大锅饭”、大环境的消极影响,使得“后天性”的代表素质问题相当突出。如有的代表在当选后迟迟难以进入角色,他们对人大工作、代表工作漠不关心,甚至是敷衍了事,很少参加代表机关行使权力的活动。有些人大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期间,不是将主要的精力投入到与大会相关的各项工作之中,而是做一些与代表身份无关的事。例如: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这样几则关于人大代表个人活动的报道:某位33年来一直坚守教学岗位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北京开会期间不忘带上课本,抓紧备课;某位著名骨科专家的全国人大代表、在代表团驻地与某医院同位素室的医生研究关于骨骼代谢方面的课题;某位创立了“活教材激励性模拟外语教学”的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教育系统的代表及时地推广这一外语教学法;某位江淮十大女杰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因这几年每逢三八妇女节都在北京开会,不能和厂里姐妹团聚,但“心早已回到姐妹当中了”……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况且如此不务正业,地方人大代表的素质状况可想而知了。
  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绝大多数是兼职的,担任人大代表只不过是个“副业”,而主业还是本职工作。人大代表中,各级官员占了一个较大的比例,他们中的许多人平常“日理万机”,腾不出时间、或不想腾出时间来执行代表职务,参加人代会也是“客串演出”。有的企业家代表利用自己的政治身份为企业谋好处,或以代表的身份去拉关系、做生意,甚至在打官司的时候,利用人大代表身份影响法院判决。这些现象,直接、间接地反映了代表素质的问题。
什么是代表素质?代表素质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我国选举法、代表法没有对代表素质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在有不少人认为,代表素质应当包括:(1)政治素质: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热爱人大工作。(2)文化素质: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有一定的书写和语言表达、阐述问题的能力。(3)能力素质:具备参政、议政、督政和社会活动的能力。(4)道德素质: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和优良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5)身体素质: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对代表素质进行这样的归纳,总的来说是可以的。但是其中难免有交叉重复的要求。我认为,人大代表的素质,可以简明地归结为政治素质和能力素质,也就是“德”与“才”的素质。
政治素质——衡量代表素质的重要标准
  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是由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决定的。从20多年人大工作的实践和当前的实际看,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政治原则的坚定性。各级人大代表是人民派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是人民政权的集体执政者,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的坚定捍卫者。人大代表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立场,与一般公民比,应该更坚定、更旗帜鲜明;应该不断地提高自身政治素质锻炼的标准,树立起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应该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守,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努力。
  第二,清明廉正的纯洁性。在目前党风、政风不很廉洁,党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一定损害的情况下,在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切齿痛恨、党和政府抓紧廉政建设的情况下,人大代表是否清明廉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判断代表形象的重要标准,成为人大代表在新形势下发挥非权力性影响力的重要内容。由于人大代表中的很多同志担负着党、政各级组织以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掌管着一定的权、钱、物,因此,事事、处处经受着奉公与谋私、廉洁与腐败的考验,更应该自觉地保持人大代表清明廉正的纯洁性。有些因腐败而被罢免代表职务的人,本来政治素质就差,隐瞒着经济问题而被选为代表;或者是在当选代表后,忘记了人大代表的政治要求和政治地位,在本职岗位上搞权与钱、权与商品的交换。俗话说:“吃了人家的嘴软,拿了人家的手短。”这些跌入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泥坑的人,不可能代表人民当政,不可能为国家谋改革之前途,为社会图开放之利益,为人民谋安康之长策。现在,清廉已经引起各级人大代表的高度重视,不少代表呼吁并自觉抵制在党务、政务活动中以及代表活动中吃请、送礼的不良风气,艰苦奋斗,廉正清明,为人表率。这对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代表的形象,是十分重要的。当然,“洁身自好”并不应该是一个人大代表的唯一追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人大代表要疾恶如仇,大胆揭发,依法监督,促进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第三,执法护法的责任心。要把我们的国家从依靠政策,逐步过渡到既要依靠政策又要依法办事,需要全党、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也需要人大代表忠实地担负起推动法制建设的重任。现在,全国和地方的立法步伐正在加快,很多社会关系都力图用法律加以调整。但是,很多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然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法律是政治的体现。法制是稳定的基础。人大代表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护法的自觉性,是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人大代表要自觉学习宪法以及其他一些重要法律,熟悉其基本内容,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行使职权,为民办事,当好执法、护法的带头人。对违宪、违法的行为以及有关人员,要敢管、敢斗、敢告,直至依法行使质询权、罢免权。要善于运用法律,维护人大、政府的权威,维护自身的权利和人民群众的权益。可以相信,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认真起来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权威就可以得到加强,法律秩序就可以进一步建立起来。
  第四,人大工作的事业心。有这样一个例子,某选区在酝酿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时,选民一致提名某厂厂长,认为该厂闻名省内外,生产经营好,厂长名望高,能为人民讲话、办事。可是当代表三年来,他只参加过一次人代会。对他这个代表,选民们失望了,区人大常委会失望了。这个事例说明,人大代表如果仅仅把自己的代表身份看作是一种荣誉,如果仅仅把代表工作看作是开开人代会,那就很难说他的政治素质是强的。特别在当前,干部、群众的人大意识还不是很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它的权威还有待进一步发挥的时候,更要求各级人大代表有强烈的人大事业心,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地工作,理直气壮地宣传人大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身体力行地履行法定职责,卓有成效地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作用。全国近300万人大代表如果都能这样做了,那么,人大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就会担当起法律赋予的重任。第五,联系群众的自觉性。人大代表听命于民,其政治使命就是按人民的意志办事。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对人大代表来说,不仅仅是个作风问题,更是一个代表谁行使权力的政治问题。代表如果不了解群众和实际,如果不善于反映民情和民意,那么,在政治上是不成熟的,在工作上是不称职的,在社会上是不受欢迎的。各级人大代表要利用各种机会,自觉地参加各项代表活动和社会活动,多方面、多层次地观察、了解社会,积极地反映社会现实问题和群众的真实意愿,代表人民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
能力素质——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
  人大代表是一项工作职务。完成这项工作,要有明确的政治方向、高度的政治热情,还要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力素质是人大代表文化、知识、智慧和经验的综合体现。对各地区、各层次人大代表的能力素质,不能强求一致。但是,由于各级人大代表法定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因此,能力素质应该有个基本的要求。
  (一)阅读书写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其他各种代表活动期间,
能阅读、理解会议材料,能思路清晰、语言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人大代表能力素质的基本要求之一。代表的这种素质逐届有所提高。但是,从代表担负的“审议”的职责要求来分析,一部分代表阅读文件的能力、发表政见的能力、书写议案的能力,还不是很理想。极少数代表还存在看不懂、说不清、写不好的困难,他们自感难以胜任参政议政的职责。
  (二)社会活动能力。人大代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法律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和相应的职责。人大代表应该争取成为社会活动家:他们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有娴熟的社会沟通能力;他们善于理解别人,关心别人,有一定的凝聚力;他们善于扩大社会接触面,与群众建立广泛的联系,有一定的影响力;他们善于观察社会,捕捉信息,分析政务,有一定的说服力。这样的人大代表无论走到哪里,群众都会对他说知心话,他也会了解到深层的政情民意。许多地方的实践有力地证明:代表社会活动能力的加强,对优化人大的整体知识结构,对深化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认识,对强化人大的执政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三)调查研究能力。调查研究是人大代表的一项基本功。大量的社会现象和群众意见,
只有通过正确而深人的调查研究,才能提炼成有益的治国、治政建议。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这样一些情况:有的代表凭印象、凭感觉提意见,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意见不很正确,或是很笼统,政府不好办;几个代表参加同一次持证视察或代表小组活动,事后,有的代表仅仅反映了事物的现象,有的代表却能深刻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出现这些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代表调查研究的能力不同。人大代表的言行是严肃的管理国家的政务行为,必须坚持调查的客观性和研究的科学性。正如有的代表讲的:确定课题时要推敲,接触群众时要深入,了解情况时要详细,分析问题时要探究,形成结论时要科学。这是很真切的体会。目前人大代表调查研究能力的提高,主要体现在深度上,包括调研题目的针对性,调研对象的广泛性和剖析问题的本质性,提出建议的全局性。代表们要善于组合调研小群体,实现知识互补,增强调研效果。
  (四)大事图谋能力。人大代表要抓大事,议大事,要依法选举、组织国家机关,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这些,都要求人大代表不仅要善于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而且更要善于从全局上、长远上、根本上考虑问题,积极参与决策,为稳定政治、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富裕人民,出主意、想办法。这样讲,并不等于说有的人大代表提出的道路、桥梁、路灯、厕所等问题不对,而是说要从个别问题中把握一般,要从具体问题中分析抽象,要从普遍问题中议论政事。人大代表的大事图谋能力,需要在客观上给予信息来源、时间、实际权力等多方面的保证。但从人大代表主观方面讲,在行使代表职权时,参政议活动政的着眼点要高一点,目光要远一点,调查的面要广一点,政策法律观念要强一点,研究的问题要深一点。善于把局部问题放到全局中掂量,把眼前问题放到长远中权衡,把政务问题放到法制中鉴别。这样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改进本行政区域的政事、政务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长远意义,从而在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精神状态----体现代表素质的重要关节
  在讨论代表政治素质、能力素质过程中,存在一个难以解开的结:在目前的代表构成中,担负各级领导工作的干部不少于2/5,如果说起政治素质来,应该都是比较好的;说起能力素质来,应该都是比较强的。那为什么说人大代表的总体素质还不理想呢?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问题出在精神状态上----我们的人大代表对人大的制度、地位和作用,是不是真的想懂、想通----我们的人大代表对做人大的事、干代表的活,是不是真的诚心、热心。如果对人大制度不是真的想懂、想通,对代表工作不是真的诚心、热心,那么,人大代表中的干部人数再多也是白搭,干部职位再高也体现不出作为人大代表的高素质来。现在因为干部人数太多,人代会有点像变相的干部会,“没有意思、也没有意义在人代会上来给政府工作提意见”,“我在这里提意见、建议,会后还要转给我来办,何苦呢?”所以,在人代会审议的时候,采取了“环顾左右而言它”的方法;书写议案、建议的时候,采取了“宁可张嘴,不可动笔”的态度。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代表素质,绝对不能以职务的高低、收入的多少、党派的异同来衡量,而只能以是否具有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行为来判断。举一个例子:有一位普通的全国人大代表,看到不少单位升国旗不规范、有的只把国旗升上去,从来没想到把国旗降下来,有的国旗破烂不堪仍挂在旗杆上……于是他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了制定国旗法的议案,很快被全国人大采纳,制定了国旗法。这足以说明,高素质的人大代表,必须具有振奋的精神状态,必须具有参与政治的极大热忱,必须具有“大事在胸、民生为上”的全局观念,必须具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必须具有为民请命的无畏胆略。有了这样的人大代表,我们的人大就能成为真正的有权威、有作为的人民权力机关。□(摘录自《天职----人大代表的使命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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