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6-12-09 14:50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宜兴紫砂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宜兴紫砂是我市的传统文化瑰宝,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为了更好地保护宜兴紫砂,继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了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也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分别征求了市政协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邀请了有关专家以及宜兴市相关方面举行了立法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将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进行了预审。根据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宜兴紫砂的定义。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规定,传统工艺美术包括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宜兴紫砂作为传统工艺美术不仅仅是指紫砂陶制品,还包含了独特的制作技艺。为了更加准确、完整地概括宜兴紫砂的概念,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宜兴紫砂,是指以加工后的宜兴紫砂矿土为原料,采用独特工艺制成,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紫砂陶制品及其制作技艺”(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关于实施主体。宜兴紫砂主要在宜兴市范围,其保护工作则由宜兴市政府具体实施,无锡市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宜兴紫砂保护涉及紫砂矿产资源保护、作品和产品保护、市场管理等内容,涉及到经贸、文化、国土资源、工商等多个部门,需要无锡市和宜兴市两级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宜兴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宜兴紫砂保护工作。市和宜兴市的经贸、文化、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的保护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宜兴紫砂保护的原则。宜兴紫砂的保护主要在于继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将“为现代生活服务”作为宜兴紫砂保护的原则不妥当,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
  四、关于行业协会。目前,宜兴陶瓷协会和宜兴紫砂协会这两个协会的职能和会员单位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鉴于在短时间内理顺两者关系难以做到,法制委员会建议由宜兴市政府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办理相关工作,从而给宜兴市政府预留一定的操作空间,是可行的。同时考虑到宜兴紫砂保护的相关工作需要由行业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法制委员会建议对相关职责的表述进行调整,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办理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申报、推荐,建立完善宜兴紫砂作品和产品信息数据库、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技艺水平评价体系等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五、关于露天开采。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露天开采紫砂矿产资源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增设了行政许可;目前探明的紫砂矿产资源主要在地下,已不具备露天开采的条件。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开采紫砂矿产资源”。
  六、关于技艺传承方式和紫砂经营方式。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鼓励紫砂制作技艺人员带子女、徒工学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鼓励以个人、家庭、师徒合作室等形式进行紫砂设计、创作、生产等经营活动。这两种方式目前已经相当普遍,再在草案中规定鼓励条款已没有必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
  七、关于宜兴紫砂保护的奖励。为了更有效地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保护宜兴紫砂的活动,法制委员会建议明确由宜兴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增加了“举报严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证属实的;捐赠宜兴紫砂珍品、精品或者相关资料,有突出贡献的”等两项奖励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对非法开采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八条分项表述,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同时,由于上位法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没有相应规定,为使处罚规定更加完整,法制委员会建议予以创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此外,为了使草案的表述更加科学、准确,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性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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