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总第172期

第八讲:处理好十个关系

第八讲:处理好十个关系

时间:2007-03-08 13:53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人大代表如何从全局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我认为必须处理好以下十个关系:
  一、处理好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代表工作是一项职务,包括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工作与代表的本职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说联系,代表可以通过本职工作联系群众,体察民情,了解并反映民意。说区别,代表工作是一项法定工作,既不能由他人替代,也不能由本职工作替代。代表的本职工作好,并不能说明其代表工作好。作为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本职工作要为人表率,代表工作要为民负责。凡是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在时间上发生矛盾,要优先考虑代表工作。要把本职工作作为代表工作的一个基点,多用一点心联系周围同事,多留一点心观察社情民意,多费一点心宣传人大制度。“功夫不负有心人”,这样的人大代表一定会受到本单位群众的称道,受到社会的称赞。
  二、处理好人代会期间的工作与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人代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中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最庄严的场所,是代表发挥作用最权威的舞台。每个代表要十分重视人代会的职权和作用,要十分重视参加人代会,要十分重视代表在人代会上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人代会,代表随意缺席不对,“心猿意马”不对,“人云我云”也不对。代表在人代会上的言行,要做到“两个服从”、“两个积极”:服从法律,服从人民;积极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
  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不是“会议代表”,而是“常任代表”,即:会议期间是代表,闭会期间也是代表。这就要求代表发挥“常任”作用:闭会期间积极参加小组的活动,自觉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主动向国家机关反映民意、提出工作建议。实际上,代表在人代会上的作用发挥得如何,与他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积极性有着直接的关联。闭会期间,代表多学习一点人大知识、法律知识,多观察一下各界群众的喜怒哀乐,多了解一些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那么,他在人代会上的发言就能有根有据,审议国家机关的工作就能有真知灼见,行使代表职权就能有胆有识。从另一个方面讲,人代会闭会之后,代表还有两件大事要做,一要宣传大会的精神,二要带头贯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因此,可以这样说,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他在人代会上工作的继续和基础;代表在人代会上的工作,则是他在平时参加活动的反映和体现。
  三、处理好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意见与本行政区域全局利益的关系
  作为在某个选区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大代表,理所当然地要反映所在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只有这样,人代会才能充分地体现民主的特点,才能充分地反映各地区、各方面、各阶层的愿望和要求,然后通过集思广益、民主集中,形成符合大多数公民意愿、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决议和决定。
  在我国,地方的利益与中央的利益、局部的利益与全局的利益,在根本上、长远上是不矛盾的,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些具体资金的安排、具体工作的部署、具体利益的调整等方面,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之间会发生一些矛盾。这就要求代表在议政过程中、在行使代表职权过程中,要处理好所在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意见与本行政区域全局利益的关系。为此,有几个问题必须搞清楚:第一,人大代表不是哪个选区或选举单位的代表,而是本行政区域全体人民的代表,务必增强大局观念、全局观念,反映本行政区域全体人民的意见。特别是在本行政区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大问题上,人大代表要站得高一点、看得远一点、想得深一点,按照稳定的、科学的、和谐的发展思路,在全局上为人民把好关。第二,要善于把所在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意见,与本行政区域的全局利益作比较,只要有利于全局的发展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就要坚持“全局利益至上”,甘愿牺牲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三,如若全局上的安排不得法,有悖民心,违背客观规律;如若全局上的安排,明显侵害了所在地区人民的普遍利益,违反了有关法律和政策,那么,人大代表就不能盲目地“局部服从全局”,而要为所在地区人民据法争义,据理争益。这样做,不是什么“地方保护主义”,而恰恰是既保护了地方的当前利益,又保护了全局的长远利益。
  四、处理好议政中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三者关系
  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党和国家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必须处理好这三者关系。“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大代表要全面、深刻、辩证地理解改革、发展、稳定的三者关系,并在执行职务的实践中加以运用:要从支持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目的出发,积极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即:所提改革的建议,必须以发展为目的、以稳定为前提;所提发展的建议,必须以改革为动力、以稳定为基础;所提稳定的建议,必须有利于改革的进行、服从发展的大局。
  五、处理好敢于议政与善于议政的关系
  敢于议政,是人大代表的一种品格,是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一种期望,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动力。只有坚持法制、敢于议政,才能把人民的意愿反映出来、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只有坚持事实、敢于议政,才能把真实的社情反映出来、把正确的决定表达出来。善于议政,是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体现,也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题中之义。只有善于议政,才能增强代表工作的亲和力、人大工作的凝聚力;只有善于议政,才能从全局上、本质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国家机关亲民、勤政、廉洁。一个称职的人大代表,应该是敢于议政和善于议政的统一论者,既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又要做到“抓住要害,讲究方式”;既要广泛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情况,又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既要坚持政治原则和法制要求,又要不断学习人大基本知识、掌握议政基本技能。
  六、处理好听取意见与正确反映意见的关系
  代表联系群众,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有一个观点和方法问题。代表到群众中去听取意见,不要高高在上,不要“先入为主”,不要“蜻蜓点水”,而要设身处地、以平等的态度与群众沟通。代表“听取意见”与“反映意见”之间不能划等号。对听来的意见要作具体分析,作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有些重大意见,则要扩大调查面,有条件的话,还应该到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社会层面中去调查,以掌握更多的第一手材料,作深入的比较研究,取得真知灼见。总之,代表不能满足于做群众意见的“传声筒”。
  七、处理好提出建议与督办建议的关系
  代表提出建议、议案不是目的,目的是把问题解决好。因此,代表提出了建议、议案并不是万事大吉,而只是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代表们要关心建议、议案办理的进展、办理的措施、办理的困难,加强了解和督促。特别是领衔提出建议、议案的代表,更是责无旁贷。督办要讲究质量,不要光听有关部门的答复,而要在问题的“解决率”上真督真促。如果办理差距大,要提请主任会议、甚至人大常委会研究,加强监督力度。有些涉及面广的问题,代表还要及时征询有关方面、有关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使代表建议、议案的办理,做到社会满意、人民满意。
  八、处理好行使代表职权与个人利害冲突的关系
  代表是生活在社会上而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代表执行职务、行使职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议案、质询案,难免会对一些部门的工作造成压力,也可能会影响到有关同志的“声誉”和利益。对代表而言,大胆行使职权,可能会“伤”及有关部门或同志的感情,“是不是与我们过不去”,有时可能会听到一些冷嘲热讽,有的代表甚至还受到威胁利诱。在建议、议案办理难以取得进展、成效时,也会有一些群众不理解,怀疑代表的地位和人大的作用。上述这些现象,对代表会产生一定的思想压力。这是情有可原的。作为人大代表,重要的是要直面法律,直面社会,直面人民,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得失观。“心底无私天地宽”。作为人大代表,为了人民的利益,为了解决群众的困苦,为了推进社会的进步,有责任以对人民的拳拳之心,说对人民负责的诤诤之言!各级人大多一些无私无畏的人大代表,有益于人民,有益于时代,有益于人大制度!
  九、身为共产党员的人大代表,要处理好纪律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对每个公民的。纪律是对共产党员的。共产党员是公民中的一分子,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宪法规定,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大代表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代会上得到贯彻。这是各级党委的责任,也是每个党员代表的责任。
  在人代会上,如果党委的主张或意图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那么不存在“纪律”与“法律”的矛盾,党员代表要积极宣传和贯彻党委的意图;如果党委的主张或意图,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相矛盾,那么,身为共产党员的人大代表应该怎么办?当然首先要服从法律。作为一级党委,不能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来领导人大工作;也不能强求代表中的共产党员不顾法律的规定,来“理解党委的意图,服从党委的决定”。作为党员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不能因为“党委有这个要求”,而违法、违心地执行。从根本上讲,维护了宪法和法律,就是维护党的纪律,维护了党的根本利益。
  十、担负领导工作的人大代表,要处理好领导职务与代表职务的关系
  某地人大常委会曾对本级代表参加小组活动的情况进行了一次统计,发现参加得最少的,是本级党委、政府的负责同志以及一些部门的主要领导。这个现象不少地方都存在着。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呢?据说是因为他们“工作太忙”。我认为,忙,是事实,但不是理由。作为担负领导工作的人大代表,参加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一是应尽的义务,二是自己的责任,三是有力的榜样。作为领导干部,以普通代表的身份积极参加小组活动,听听群众的呼声,听听代表的要求,看看真实的社会,看看政策的执行,真是一举几得,何乐而不为呢!领导干部参加活动之后,可以举一反三地改进领导工作和机关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帮助解决群众困难,督促处理代表意见,这无论是对代表工作还是对人大工作,都是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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