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对无锡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李建新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说明
关于许可对无锡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李建新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说明
时间:2007-07-02 15:3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决定许可对无锡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李建新采取监视居住事项作以下说明:
4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无锡市人大代表李建新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报告》称:“现查明,李建新在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担任江阴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江阴市万事发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仲德等多人贿赂的钱物50余万元,另外还有收受其他人贿赂的重大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规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建议决定许可对李建新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一起,请予审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决定许可对无锡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李建新采取监视居住事项作以下说明:
4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收到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无锡市人大代表李建新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报告》称:“现查明,李建新在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担任江阴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江阴市万事发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仲德等多人贿赂的钱物50余万元,另外还有收受其他人贿赂的重大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规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建议决定许可对李建新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一起,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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