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总第174期

锡山法院人民陪审工作成效明显

锡山法院人民陪审工作成效明显

时间:2007-07-09 14:4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近年来,锡山法院不断强化陪审员的职能作用,拓展陪审员参审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民主化进程不断向纵深推进。2005年5月到2006年底,14名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1056件,占该院普通程序案件的79%。其中2006年陪审员参审案件690件,参审率达到90%,而且无一案件受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无一案件因当事人不服裁判而上访,实现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监督审判的双赢。
  一、保障陪审员参与权
  该院党组明确政治处为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管理部门。按照 “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指导方针,坚持高标准、高尺度,严把人民陪审员的入门关,力求让高素质人才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从根本上保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廉洁性、高效性。同时,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工作量、遵守审判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人民陪审员个人工作绩效档案。考核结果与表彰、奖励等直接挂钩。对参审案件多、质量高、效果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并推荐至上级法院进行单项评奖,充分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工作热情。
  该院按照省市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加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岗位培训、纪律操守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方式、庭审行为和通知方式进行了规范。该院强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件件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审,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善于引导的优势,使惩治与教育双管齐下,审判与矫正有效对接;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强调发挥女陪审员的作用,以增强亲和力,便于沟通和调解,进而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于一些涉农案件,充分调动在基层工作的陪审员的积极性,发挥其熟悉民情的优势,促使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二、提升陪审员层次
  强调自学与实践双向互动,夯实法律基础。该院立足陪审员法律思维的培养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专门为人民陪审员购买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实用法律法规汇编》等一系列包含我国司法制度、法官职业道德、法学理论及诉讼法和实体法等方面的书籍,为他们自学提供了条件。同时,通过陪审员的参审实践,促进学习的成效,促进成果的转换,从而不断坚固法律基础,优化素质源头。
  借助观摩、培训和合议三个载体,提升业务素质。该院以提高陪审员的庭审能力为着力点,坚持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观摩。观摩由各审判业务庭分别主持,从庭前准备到开庭流程,从庭审发问到焦点归纳,从当庭调解到教育引导,按照法官的标准全方位、多角度了解、熟悉并驾驭庭审。观摩后,各陪审员相互进行点评及交流,优势互补,进而实现适应性转变。同时,该院借助培训这个有效载体,坚持把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把业务培训和纪律作风教育相结合,着力增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增强廉洁参审的责任感,以培训的成效带动整体技能的提高,使人民陪审员在熟知案情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前提下,在庭审中能够适时、踊跃发问,以利于更好地查明事实。此外,该院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评议权。在案件评议时,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独立行使表决权,这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是讲形式、走过场,切实杜绝了“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有效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公平、公正、民主、廉洁的重要作用。
  发挥思维、认知、经验三个特质,提高陪审质量。该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思维、认知、经验等方面的特质,借力于其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不同从业经历和经验的优势,鼓励他们针对审判实践开展调研,把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对陪审工作的体会表达出来,在丰富自身理论储备的同时,为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同时也为他们自己提供展示才能的平台。
  三、促进陪审员职能发挥
  当好“裁判员”。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往往更加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在法律对一些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陪审员的社会阅历及由此形成的大众性思维往往能帮助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心态,形成思维互补,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情合理。从司法统计数据所显示的情况看,该院2005年5月到2006年底,由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达99%。同时,基于人民陪审员的非专职性,该院还有意识的在审理那些案情复杂、争议大、当事人意见突出、多方过问、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时把人民陪审员纳入到合议庭中来,请他们与法官一道当“裁判员”,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切实抑制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当好“调解员”。该院的14名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了解民情民意,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朴素得多,实际得多,群众的认可和信赖度较高,在做当事人说服引导工作方面较法官更具优势,进行调解、裁判更能使当事人信服。该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深谙人情世故,善于变换角度思考的特点,鼓励他们在参审中与法官一道多做调解工作,以调解止纷争,以调解促和谐。2005年5月至2006年底,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达到55%。
  当好“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对司法权力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任命,对人大负责,他们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对法官的执法行为和整个裁判过程直接行使监督权,这对监督法官依法公正公平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该院的一位法官曾对陪审员陪审做过生动表述:“感到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眼睛在注视着我,旁听群众的眼睛在注视着我,而且陪审员的眼睛也在注视着我,这是一种无声的监督。”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相对于其他公民而言,更容易发现问题、揭露问题。该院力求正本清源,赋予人民陪审员“一把利剑”,鼓励人民陪审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提供给合议庭,帮助法院和法官正视问题,改正不足,切实防止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搞“暗箱操作”,从而促进司法廉洁。
  当好“宣传员”。该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法制教育方面的优势,鼓励他们在参审案件和平时工作中,当好法律“宣传员”,向当事人多宣传法律,倡导依法办事。针对所审案件具体情况,该院将宣传的渠道不断拓展延伸。少年庭专门开辟“陪审员说法”环节,在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时,由人民陪审员结合少年犯的具体情况进行情、理、法教育,真正达到了感化育人的目的。人民陪审员虞彩虹先后撰写了《女孩把农药加进爷爷碗里》、《利令智昏偷电脑惹来八年牢狱灾》等法制宣传稿件,在报刊和网络上发表,呼吁全社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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