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7-08-02 15: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市人大常委会将《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列入今年地方立法计划后,我工委和法制工委就积极介入,参与了前期立法调研和《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红平曾先后多次带领工委同志开展《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广泛听取市和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同志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我市实际,学习借鉴了兄弟城市精神卫生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为《条例(草案)》的一审工作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4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的立法情况汇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4月11日,我工委和法制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的有关人员又进行了集体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根据立法程序,现将我工委对该《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同时也是突出的社会问题。精神疾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疾病,不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同时也带来沉重的社会和经济负担。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已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为此,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疗精神疾病,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既是一项重民心、顺民意、保民权、兴民利的重要举措,又对构建和谐无锡、保障我市社会经济繁荣稳定和可持续协调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多年来,我市非常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以及人口、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所承受的各种压力不断增加,精神疾病患病率显著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市精神残疾患者总数已逾8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患病率。
  由于大多数精神疾病至今病因和发病机理不明,缺乏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和手段,一旦患病,治愈率低、病残率高。特别是一些重性精神病患者,由于精神失控而发生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成为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鉴于精神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及管理工作,均具有不同于其他医疗服务形式的特殊性。因此,我们认为,对政府的责任、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预防体系建设、诊断与治疗、康复等工作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很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无锡精神卫生工作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经过反复修改,这次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总体上比较成熟,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基础上,能结合我市实际,在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体现了立法的创新,并具可操作性。为使《条例(草案)》更趋规范,经我们审议,提出如下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的“为非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创造条件”一句,拟修改为“对医疗机构中非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这样修改,可以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同要求的卫生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培训的责任。
  二、《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拟在“未经精神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之后,增加“对精神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特殊治疗”内容,以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随意对精神病患者施行特殊治疗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鉴于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种种理由侵害有学习、就业能力和要求的精神病患者的学习、就业权利,造成他们学习、就业困难,难以重返社会。为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后增加一款:“非法限制有学习、就业能力和要求的精神病患者学习、就业权利的”作为第二款。
  另外,《条例(草案)》中有些文字表述需作适当修改。如第二十八条第二自然段中“经过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确实需要并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一句中,“确实”二字删去更为简练;第三十七条第一句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精神疾病患者”的表述,去掉“制度”二字,意思更明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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