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时间:2007-08-02 15: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人们的工作节奏加快,心理压力增大,由此引发的精神疾病时有发生,我市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制定本条例非常有必要;目前,我市已经具备了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良好基础,制定本条例也是可行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也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了审查意见的报告。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分别征求了市政协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预审。6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预审意见、教科文卫工委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属地管理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包括精神健康促进和精神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精神卫生工作普遍适用属地管理原则,特别是诊断、治疗等工作适用这一原则并不合适,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第三条中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关系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其中,对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以及威胁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情况并没有规定,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删除草案第二十六条“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威胁”,同时删除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受害人的救助。目前,因精神疾病患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如果其本人以及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通常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一些受害人因为本身生活困难,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就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治疗。我市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明确此类特殊情况的行政救助渠道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有能力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医疗、生活发生困难时,可以向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的情形和行为中,有些不可能构成犯罪。同时,地方性法规不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作重申性表述,省人大立法技术规范对此有相关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此外,为了使草案的表述更加科学、准确,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术性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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