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次会议

关于《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07-08-02 15:5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委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养犬管理条例,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是必要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爱好养犬的人数逐步增多,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994年市政府制定了《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对管理养犬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导致这部规章停止执行,养犬管理工作处于无章无法可循的状态。由于对养犬行为的严重失管,犬咬伤人、犬的排泄物污染环境、犬吠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等犬只扰民事件接连发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社会反映强烈,形成当前社会一个突出的热点问题,也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密切关注的问题。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创建文明城市、和谐无锡和法治无锡,及时总结养犬管理工作的经验,制定一部规范管理养犬活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指导、审查《条例(草案)》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及时追加为今年立法项目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这一立法项目十分重视。我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一审前,提前介入并指导政府的起草工作。落实起草时间进度;参与草案的调研论证工作,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赴南京、北京学习考察;对一些重大问题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反复讨论,使之统一认识;在听取主任会议审查意见后,再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我委对《条例(草案)》所设定的内容,进行认真调研和论证,并多次指导修改,数易其稿。
  我委对市政府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审查感到,它贯彻了现代社会管理理念。具体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根据广大居民的反映和意见、建议,既充分考虑到维护大多数不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到少数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养犬管理的根本问题是规范养犬人的行为,正确合理设定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权利边界,使两者的利益间达到平衡,以此促进社会和谐。《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在第六条中规定“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在《条例(草案)》第二章养犬区域与登记规定和第三章犬只经营与饲养规范都是对养犬人行为进行规范的。使公民的养犬、经营、养殖等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从而保护了大多数不养犬人的人身安全、环境卫生等合法权益。二是确立了严格管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执法难度大,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一道,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由公安会同农林、城管、工商、卫生、环保、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机制。”在《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了行政管理职责和社会责任,这样就非常清楚,避免互相推诿扯皮,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三是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思想。在《条例(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一般先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警告等,然后才是罚款,对逾期不改的或情节严重的才予以没收犬只。改变过去“管理就是收费、就是处罚”的思路,通过降低收费,引导养犬人自觉进行养犬登记,将养犬纳入政府的有序化管理。四是对社会特殊群体给予关怀。《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对盲人、肢体重残人、独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免疫费,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的思想。
  综上所述,我委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内容符合我市实际需要,与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一)修改意见
  1.我委感到,在《条例(草案)》第二章中只明确了单位、个人的养犬条件,却没有对单位、个人养殖、寄养、销售犬只明确其条件。同时考虑到以前在《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有这方面的规定,群众也有这方面的要求。因此建议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个人、单位养殖、寄养、销售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距离居民住宅区500米以上、饮用水源1000米以上的饲养场所;(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笼或者结构牢固的场合(养殖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等设施;(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四)从事养殖、寄养经营活动,应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兽医人员;(五)有当地居委、村委同意证明材料。”
  2.《条例(草案)》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尚不够准确,建议进一步修改。
  (二)对市政府贯彻实施《条例(草案)》前的工作提三点建议:
  1.在《条例》实施前,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种类,适时向社会公布,以便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提前调整自己的犬种,减少《条例》实施后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2.政府应提前拟定合理的养犬管理费、工本费、留检所饲养费的收费标准,报请省物价局审批。
  3.政府对农林局设立留检所及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焚化炉),应及时考虑地点场所的选择、资金的投入等规划建设问题。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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