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价 不能违法
涨价 不能违法
时间:2007-09-08 15:12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
市场经济并不拒绝价格波动,但其前提应该是“正常”的。近一段时间以来,从石油企业、电力企业纷纷上书表达想要涨价的诉求,到一些方便面企业“真刀真枪”地统一宣布涨价的具体时间,颇有些无奈的消费者除了通过媒体质疑涨价的“非正常性”外,似乎也只能等待现实的安排。
客观地说,不论是石油、电力涨价,还是方便面涨价,相关行业或许的确存在上游成本增加的现实压力,但是,这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公众的质疑。毕竟相对于兰州餐馆的牛肉拉面而言,那些工业化流水线上产出的各色产品,一般人很难有途径估量其实际的成本,也很难不怀疑涨价的必要性,而掌握相关数据的政府部门的表态似乎也在印证人们的怀疑。比如,对于电力涨价的诉求,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最近就表示,今年以来,虽然煤炭价格出现一定上涨,特别是重点合同煤价格上涨多一些,但是实行市场调节的煤炭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甚至在年初的基础上略有下降。同时,电力企业的收益或者说利润也在不断地增长,特别是去年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以后,弥补了一部分成本开支。电力企业这个时候站出来要求涨价,理由并不充分。
除此之外,有些涨价在程序上也经不起推敲,比如方便面涨价。国内方便面生产企业内部开会协商后实施统一涨价,是较为典型的短期价格协定行为。这种行为应属垄断形式之一,是指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虽然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但同样涉嫌阻碍市场竞争,正如有专家所言,“涨价是可以的,但涨价的形式是违法的———涨价行为事先约定,而不是不约而同”。
由此可见,解决涨价问题的根本在于,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给涨价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毕竟,在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中,没有人会逼迫企业为赢得赞扬而“该涨却不涨”,但也绝不允许企业运用包括各种垄断在内的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超额利润。涨与不涨都得经得住法治的度量,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得依赖法律制度的不断跟进,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构建出公开、透明的博弈机制。依靠这样的制度设计,相关企业可以通过成本公开等方式,说明涨价的必要性,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公众也可以藉此表达自己的诉求,进而约束某些企业不当的经济行为。
因此,从较宏观的角度,应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可以说,近日有关涨价的新闻与垄断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然而11年过去了,这部与国民经济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却始终未能出台。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依据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了大量垄断案件,但目前,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事件依然层出不穷,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范却过于零散。毫无疑问,酝酿中的反垄断法将被赋予对各行业反垄断法规进行法律整合的使命。
同时,还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现在有些听证会随意性很大,操作过程很不规范,通过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对于当事双方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价格听证的实施细则,颁布听证目录,将重要商品价格和公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纳入听证范围。其次,建立遴选价格听证代表的机制。听证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经营者代表外,应更多地让消费者参与听证;要吸收一定数量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听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价格决策中的作用。再次,对经营者提供的听证材料特别是成本材料进行审核,保证其真实性,提高政府听证决策的科学性。最后,通过听证形成多方制约格局,强化社会公众对经营者和政府的监督,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为科学合理。□
客观地说,不论是石油、电力涨价,还是方便面涨价,相关行业或许的确存在上游成本增加的现实压力,但是,这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公众的质疑。毕竟相对于兰州餐馆的牛肉拉面而言,那些工业化流水线上产出的各色产品,一般人很难有途径估量其实际的成本,也很难不怀疑涨价的必要性,而掌握相关数据的政府部门的表态似乎也在印证人们的怀疑。比如,对于电力涨价的诉求,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最近就表示,今年以来,虽然煤炭价格出现一定上涨,特别是重点合同煤价格上涨多一些,但是实行市场调节的煤炭价格保持基本稳定,甚至在年初的基础上略有下降。同时,电力企业的收益或者说利润也在不断地增长,特别是去年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以后,弥补了一部分成本开支。电力企业这个时候站出来要求涨价,理由并不充分。
除此之外,有些涨价在程序上也经不起推敲,比如方便面涨价。国内方便面生产企业内部开会协商后实施统一涨价,是较为典型的短期价格协定行为。这种行为应属垄断形式之一,是指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虽然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但同样涉嫌阻碍市场竞争,正如有专家所言,“涨价是可以的,但涨价的形式是违法的———涨价行为事先约定,而不是不约而同”。
由此可见,解决涨价问题的根本在于,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给涨价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毕竟,在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中,没有人会逼迫企业为赢得赞扬而“该涨却不涨”,但也绝不允许企业运用包括各种垄断在内的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超额利润。涨与不涨都得经得住法治的度量,而要实现这一点,就得依赖法律制度的不断跟进,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构建出公开、透明的博弈机制。依靠这样的制度设计,相关企业可以通过成本公开等方式,说明涨价的必要性,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公众也可以藉此表达自己的诉求,进而约束某些企业不当的经济行为。
因此,从较宏观的角度,应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可以说,近日有关涨价的新闻与垄断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目前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然而11年过去了,这部与国民经济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却始终未能出台。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依据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了大量垄断案件,但目前,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事件依然层出不穷,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范却过于零散。毫无疑问,酝酿中的反垄断法将被赋予对各行业反垄断法规进行法律整合的使命。
同时,还要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现在有些听证会随意性很大,操作过程很不规范,通过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对于当事双方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根据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价格听证的实施细则,颁布听证目录,将重要商品价格和公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纳入听证范围。其次,建立遴选价格听证代表的机制。听证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经营者代表外,应更多地让消费者参与听证;要吸收一定数量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听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价格决策中的作用。再次,对经营者提供的听证材料特别是成本材料进行审核,保证其真实性,提高政府听证决策的科学性。最后,通过听证形成多方制约格局,强化社会公众对经营者和政府的监督,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为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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