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总第176期

让“阳光监督” 成为一种常态

让“阳光监督” 成为一种常态

时间:2007-11-29 15: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随着监督法的正式施行,各级人大常委会越来越多的监督工作将依法向全社会公开。可以说,人大监督已进入一个新的层面,那就是“阳光监督”。
  从监督法的制度设计看,公开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情况和“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情况,目的是走出权力机关“小监督”的圈子,构建一个全民参与、全民监督的“大监督”格局。这既是监督法立法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要求,更是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本民权思想的应有之义。从近几个月监督法的实施情况看,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更新监督理念、加快制度跟进、规范监督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公开监督方面也做了一些探索和改进。如:在媒体上公开监督工作计划、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单位和时限等,但还有一些应该公开却因为各方面原因未予公开的内容,如执法检查报告、“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等。在公开的形式和效果上也不尽理想,有的只在本地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有的只在公报上向代表公开,时间很短,范围很小。虽然也依法“公开”了,但群众知晓率较低,与法律的要求相差甚远。究其原因,既有工作力量不足、媒体平台建设滞后等客观原因,也有不重视、嫌麻烦等主观原因。有的地方甚至把“公开”当成一时的作秀,而没有当成一种分内的日常工作。这显然与监督法的公开原则相悖,与“阳光监督”的社会期待相悖。
只要各级人大常委会把公开监督工作真正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来抓,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积极探索监督公开的有效方式,完善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机制,畅通民主公开渠道,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把人大监督工作始终置于全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共同监督之下,那么,实现权力机关“小监督”向社会各界“大监督”的对接就不会是一件难事,而“阳光监督”也将成为一种常态,融入全社会各界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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