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总第178期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

时间:2008-03-18 15:55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公平正义,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愿望日益增强,在地方立法活动中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已经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公平正义是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和不懈的追求。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立法。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首先应当体现在立法的层面上。没有立法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平正义是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增强社会凝聚力、同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旗帜。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安定。我们在地方立法中,必须始终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以立法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与此同时,立法过程本身,也是弘扬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应当成为各个法律关系主体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并接受法的约束的过程。
  二、以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统筹各方利益
  立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说到底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具体利益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成员都会要求把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到立法中来,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立法为不同利益诉求提供了一个理性表达的平台。在立法中我们要注意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以及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要在立法中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不同群众具体利益的结合点,不能顾此失彼,使一部分人获其利,而另一部分人受其害。要对权利易受侵害的群体和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使他们能够真正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以实现真正的平等。
  三、以公平正义的理念合理界定和配置公权
  合理配置公权,换句话说就是必须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特别是要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对立法工作的干扰。我们现在进行的地方立法,大部分是行政管理类立法,不可避免地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关系。行政机关一旦取得行政权力,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这种权力,它就往往居于强势地位,而有的法规偏偏又使这种强势的行政权力得以不适当的进一步扩张,这是部门利益干扰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明确,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行政机关的,其本源是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在地方立法中特别要重视合理界定和配置公权,坚决克服那些由于利益驱动片面强调部门管理职权的倾向,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把立法的着眼点放在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上,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要努力纠正立法中长期存在的不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倾向,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时,应当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让人民群众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监督立法
  必须重视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程序保障,使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通过公开、透明的立法程序得以充分表达。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也必须依靠人民。人民群众不应该只是法的被动接受者,而首先应该是立法的积极参与者。因此,不能仅仅依靠少数立法者立法,更不能完全依赖管理部门立法,而应当在立法中充分发扬民主,开门立法,并通过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立法、参与立法、监督立法。只有这样,法规才能更好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才有在全社会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要在立法活动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要继续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中设定普遍性公民义务的,或者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要改进法规起草方式,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相结合,形成整体合力。要保障和发挥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他们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等环节的介入程度。要加强和改进法规草案审议过程的宣传报导,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立法过程,积极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形成会内与会外意见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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