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次会议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时间:2008-05-26 16:4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号:[ ]

(2008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系市人大代表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负责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联系市人大代表。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市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征求市人大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受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至少与三名在基层工作的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
  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进行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时,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联系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听取意见。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通过公报、会刊、《代表与人民》、人大网站等形式,定期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邀请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并将审议的议题提前通知列席代表,以便代表做好相应准备。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前,根据需要将有关草案印发给全体或者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相关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年终视察和年中专题调研活动,为市人大代表参加大会审议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办理和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时,应当加强与代 表的联系,并采取发征询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应当根据市人大代表的要求,做好代表持证视察、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活动的联系安排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和接待市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批办和接待。
  对市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答复。
  第十五条市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大组和若干代表小组,并按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需要,结合代表的行业和专业建立代表专业组。
  代表大组、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组的活动,由各组组长负责组织。每组可以聘请一名联络员,为代表组开展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市人大代表学习、培训、交流经验,为市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代表中组织开展“争创先进代表小组和争当代表活动积极分子”的活动,激励全体市人大代表积极开展小组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委托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市人大代表:
  (一)市(县)、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当地市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市(县)、区召开常委会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市人大代表列席。
  (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组织市人大代表大组和小组活动。
  (三)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者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当地市人大代表参加。
  (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当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属于市级单位处理的问题,转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工委处理。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按规定为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对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等活动给予适当补贴。市人大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88年2月9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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